-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司法院委託管理華山地區行六綠美化 基地(以下簡稱本基地)(如附圖),為管理本基地活動使用,以協 助推動都市再生、文化、創意之發展,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 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基地之管理維護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及臺北市都 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
- 三、本基地之使用用途以非營利且屬公益推廣行為為限,且應屬都市再生 、藝文展演、創意設計等相關活動或為影視拍攝場地。如欲申請為影 視拍攝場地,應經臺北市電影委員會(以下簡稱電影委員會)向更新 處提出申請。 本基地不受理申請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集會遊行、選舉 活動、政治議題遊行、農產品銷售等活動。
- 四、本基地提供申請使用對象及使用順序如下,同一順序同時有二以上申 請者,則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二)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三)經登記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團體。 (四)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前項申請案件如由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為共同主辦、合辦或協辦之活 動者,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證明函文。 其使用順序以前項第二款認定之。
- 五、本基地以更新處為受理申請、審核、聯繫等作業之單一窗口。申請使 用本基地者,應於申請使用日前六十日至二十日提出申請。本府或本 府所屬機關主辦之政策宣導活動及電影委員會申請之案件,不受前項 申請時間之限制,惟仍應於使用日前七日提出申請。同一申請人,申 請使用期間每個月以七日為限。 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主辦或合辦之重要活動,得視實際需要經更新處 同意延長使用期間。如欲申請超過三十日以上使用者,由更新處依臺 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審議會作業要點規定,召開審查會議 ,審議通過後方得同意。
- 六、申請使用本基地,應填具臺北巿政府經管華山大草原(華山地區行六 綠美化基地)辦理活動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活動企劃書及相關 文件,經更新處核准,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繳交保證金。 依前項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時,其最低保險金額每人身體傷亡 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如參 與活動人數超過一千人時,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 元。保險期間應自進行會場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 交還時止。 申請人應於使用日起算前十四日向更新處繳交保證金繳納證明及保險 證明,逾期未繳交者,原許可使用處分逕行失效。 申請使用本基地(不論天數、時段)每次需繳納新臺幣伍萬元保證金 ,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主辦之活動免繳保證金;與本府或本府所屬機 關合(協)辦之活動,保證金按半數繳納。保證金請以郵政匯票、金 融機構為發票人之票據或電匯方式匯至場地管理機關專戶:(台北富 邦銀行公庫部臺北市都市更新處都市更新基金一六一四一○二二四○ ○○○–一)。
- 七、使用本基地應遵守下列事項,必要時,更新處得令申請人立即停止違 規使用行為,至改善為止; (一)倘涉及臨時舞台、臨時棚架搭建或其他宣傳附掛物者,應依臺北市 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於搭設帳篷或舞 台等臨時建築物時,帳篷支架需吊掛沙包或水袋以維安全。 (二)申請人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責,並遵守噪音管制相關規定,不得 妨害安寧秩序。 (三)申請人應自行負擔維持秩序之費用。倘需義交協勤,應依臺北市交 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向各該警察分局申請。但遇有 妨害公共秩序之情形,非公權力協助不足以排除者,得申請警力支 援 (四)申請人應事先預估吸引人潮,自備足量流動廁所,且自行維護場地 及周邊地區之清潔,於活動期間(定時)及活動結束後負責清運廢 棄物,相關費用由使用單位自行負擔。 (五)不得毀損花木、草皮及各項設施,活動設施不得阻絕行人通行,並 禁止設置固定之路障。 (六)非經許可,禁止重型機械設備及貨櫃車、大客貨車等車輛進入或進 行汽機車展示活動,並不得破壞鋪面。交通或工作之車輛經核准駛 入場地者,其重量不得超過八.八噸,並不得於綠地上行駛。卸貨 後應立即離開,不得滯留。 (七)活動所需棚架、舞臺、展示看板、棚架與舞臺之背板等設施,應以 維持本地區視覺美感及動線通暢為原則。 (八)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九)使用期間內,如需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協調配合事項,請於使用日 前自行洽各機關協調辦理,更新處原則上不代予進行協調工作;且 本府各相關機關於使用期間內得不定時派員檢核,申請人應配合檢 核、蒐證事宜,如有勸導情事,應立即改善。
- 八、申請人取得許可後如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 用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更新處取消使用或另議使用時間。更新處得 於許可處分中以附款方式載明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自使用日 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該申請人申請使用。
- 九、使用期間屆滿或取消使用時,經更新處會同相關單位及申請人辦理場 地會勘,檢查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保 證金無息退還。申請人並應於一日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更新處。如 有損壞、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即修復、清洗或復原,並負損害賠 償責任;如未修復、清洗或復原者,更新處得逕行修復、清洗或復原 ,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之,並於一年內不受理 其申請。 申請人違反本要點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更新處得自保證金 中扣抵,餘額無息退還,不足時並得追償之。申請人申請退還保證金 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保證金退還申請書。 (二)退還保證金領據。 (三)保證金匯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申請人)。
- 十、本府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使用時,得於使用日十四日前,通知 原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許可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 之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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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0760020571號令發布廢止;並溯及自107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