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城市行銷與推廣生態保育,並有 效管理授權營利使用大貓熊圓仔名稱及專用圖檔,特訂定本規範。
- 二、本規範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 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貓熊圓仔專用圖檔(以下簡稱本專用圖檔):指由本府所製作關 於大貓熊圓仔之攝影、圖形、視聽影像、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等資 料。 (二)商品:指利用大貓熊圓仔名稱及本專用圖檔所生產或製作供販售營 利之產品,不包括媒體與定期刊物。 (三)售價:按申請單位所提報之商品定價(含稅價)為計算基礎,以新 臺幣(元)表示。
- 四、依法設立之商業、法人或機關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為營利使用 大貓熊圓仔名稱及本專用圖檔製作商品,應申請核准授權,始得使用 。 前項名稱及專用圖檔不限於文字、圖形或影像,其以記號、顏色、聲 音、立體形狀、大貓熊註冊標誌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及其他足以使相 關民眾認知為本府所為之名稱與標誌者亦屬之。
- 五、申請單位申請營利使用大貓熊圓仔名稱及本專用圖檔,應檢具下列資 料,以親送、電子郵件提供彩色掃描檔或郵遞方式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 (一)大貓熊圓仔名稱及專用圖檔授權營利使用申請書(資格審查),如 附件 1。 (二)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三)大貓熊圓仔名稱及專用圖檔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須包含使用方式 及計畫)。 (四)其他。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缺漏或錯誤,由產業局通知申請單位補正。 經核准授權營利使用大貓熊圓仔名稱及本專用圖檔,申請單位於繳納 權利金及保證金後,由產業局核發非專屬使用授權書(如附件 3), 但申請單位為本府各公務機關者不在此限。
- 六、第五點第三項之權利金及保證金,其計算及繳納方式如下: (一)權利金:依商品售價x 製作數量x 7 %計算,總額分兩期繳納。 1.第一期:為權利金總額之 40 %,於簽訂非專屬使用授權書時。 2.第二期:為權利金總額之 60 %,於第一期繳納後兩個月內。 (二)保證金:依權利金總額之 40 %計算,於簽訂非專屬使用授權書時 繳納。 前項製作數量若有增加,申請單位應自增加製作時依規定繳足權利金 及保證金,其有違反者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第一項保證金於授權使用期間屆滿,無爭議事項或待解決事項,並切 結停止使用本專用圖檔及終止生產授權商品後無息返還。
- 七、經核准授權營利使用大貓熊圓仔名稱及專用圖檔之申請單位,不得轉 讓,並應於完成樣品後,檢具下列資料,經審核通過後始得製作。 (一)大貓熊圓仔名稱及專用圖檔授權營利使用申請書(設計審查),如 附件 2。 (二)製作物之設計稿、大貓熊圓仔意象(含 Logo)之使用示意圖(設 計完稿之圖檔應標示本府規定放置之 Logo)。 (三)規格、材質、成分、檢驗報告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四)樣品。 (五)其他。
- 八、核准授權之事項如有變更,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核通過之申請書登載事項、設計圖樣、商品材質、成分及行銷文 宣品等有變更,應經申請核准變更後始得製作。 (二)申請提前終止授權使用期間者,應敘明終止授權原因及日期,並切 結停止使用本專用圖檔及終止生產授權商品,經審核後若無爭議事 項或待解決事項,保證金無息返還。 (三)申請延長授權使用期間者,至遲應於原授權使用期間屆滿後一個月 內提出申請,延長授權期間最長為一年,且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 (四)於生產授權商品前申請終止授權者,至遲應於原授權核准日起三個 月內提出,經審核後若無爭議事項或待解決事項,已繳納之保證金 及權利金無息返還。 (五)於生產授權商品後申請減少授權商品數量者,已繳納之權利金不予 返還。
- 九、申請單位製作完成之商品,於公開販售前須提供成品樣本兩組供產業 局備查。 產業局為稽查銷售授權商品情形,申請單位應提供稽核所需商品製造 批號與數量及經會計師簽證之銷售表報等資料,申請單位不得藉故拒 絕。
- 十、申請單位使用大貓熊圓仔名稱及本專用圖檔,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產業局得逕行終止授權,已繳交之保證金及權利金不予返還。 (一)製作之商品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 (二)製作之商品未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相關規定。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資料不符。 (四)未經本府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五)其他有足生損害本府權益之事實或行為。 前項第四款其屬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故意或過失致造成他人損害時, 申請單位應對該他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十一、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規範,產業局得逕行終止授權使用,申請單位 應賠償損害,並依非專屬授權使用授權書之約定支付相當於權利金 10 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已繳交之保證金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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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工字第10434428000號令廢止;並自105年6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