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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6-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保字第10330557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法務局)為加強對消費者保護團體補助 款之申請及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俾提升補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 政府有限資源,爰依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本補助款申請及考核須知( 以下簡稱本須知)。
  • 二、本須知所稱之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三、本須知之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設立,並經消費者保護團體主管機關認 定辦理消費者保護之人民團體或財團法人基金會(以下簡稱申請團體 ),且符合臺北市消費者保護團體獎助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獎補助 辦法)第七條規定者。
  • 四、法務局核給本須知申請案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經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商請提起消費團體訴訟之補助,採逐審級、一 次補助為原則;其補助金額,應衡量提起團體訴訟所需之裁判費、 郵電費、交通費、學者專家諮詢之出席費、資料影印費及鑑定、調 查等必要費用。 (二)與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或共同編印消費 者保護教育文宣或書刊,為合辦雙方約定之分擔費用。 (三)以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為對象,辦理消費 者保護教育或宣導活動,為辦理教育或宣導活動所需費用。但單一 活動補助金額,最高以所需費用二分之一為限。 (四)申請團體提起消費團體訴訟所需必要費用,本府未予補助部分。 (五)前四款之規定有關申請團體之補助款額度,係以本市議會審議通過 之補助款預算額度內為限。
  •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時間: 申請團體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但申請團 體如係經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商請提起消費團體訴訟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團體符合獎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者,應於辦理活動前,檢附下 列文件三份向法務局提出申請,由法務局進行書面審查: 1.經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商請提起消費團體訴訟者,應填具申請補助 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及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二)。 2.與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者,應填具申 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及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四 )。 3.與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共同編印消費者保護教育文宣或書刊,應填 具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五),及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 件四)。 4.以本市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為對象,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或宣導 活動,應填具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六),及經費概算表 (格式如附件七)。 5.登記或立案及現任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6.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必要資料。
  •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法務局得組成審查小組針對補助計畫書進行審查,其審查小組成員 由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專家學者或法務局消費 者保護官擔任審查委員,並由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負責辦理審查 之幕僚作業。 (二)對於申請團體所提出之補助計畫,法務局審查認有修正之必要者, 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團體限期依審查意見修正,申請團體並應依限修 正補助計畫,再報送法務局複審。申請團體未依限報送法務局複審 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團體之申請應備文件未完備者,經法務局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法務局同意補助之計畫,申請團體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 ,檢附實際支出費用明細對照表、獲補助款使用結算明細及運用補 助款之所有原始憑證、執行成果之相關資料(含活動照片)向法務 局申請核銷撥款。未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除有特 殊理由經法務局同意外,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二)領據應加蓋申請團體之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經 手人之職章,並加註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法務局撥款入 帳。出納人員應由專人為之。 (三)法務局應就申請團體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補助計畫書內 容,如有未符之支出項目,不予補助。 (四)申請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重複向法務局申請補助經費者,原核定 之補助失其效力。 (五)申請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八、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團體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 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 、執行期間及進度時,除應詳述理由外,並應依其申請之事由分別 適用獎補助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程序 辦理。 (二)申請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法務局得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補助款應依核定計畫指定用途支用,申請團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款項外,並由法務局依其情節輕重,於一 年至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1.所提計畫之執行成效不佳。 2.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款。 3.對於補助款之支用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4.對於補助款之支用違反相關法令。 (四)申請團體辦理結案應檢送工作成果報告書三份(其內容應包含各項 業務辦理情形、自我成效評估及滿意度調查)送法務局。 (五)前二款所定情形,必要時由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 室會同會計室指派業務相關人員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執行督導及考核 ;如有需要得另邀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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