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藉由補助方式誘導原有住宅加速改善無障礙環 境設施,達到兼具可及性、便利性及安全性之目標,依無障礙住宅設 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住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訂定本 計畫。
-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 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
- 三、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施行前(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領有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 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同一建築基地內至少一棟建築物之公寓大 廈共用部分為申請案,且檢討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集合住宅(不受樓層數、戶數限制)。 (二)住商混合且供住宅使用之比例超過二分之一以上。
- 四、本計畫由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代表申請。但未成立管理 委員會亦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區分所有權人一人代表申請之 。
- 五、本計畫每年受理申請期間由建管處於當年度公告之,申請人應於受理 申請期間檢具應備文件向建管處提出申請,建管處應於各階段收件審 核完畢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前項計畫之審查作業,由建管處召集聘任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 者等組成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之,分為補助計畫審查 、竣工及經費查驗二階段辦理;審查作業流程詳附圖。
- 六、本計畫採「整體改善」精神,申請案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 十七條及其相關法規一併改善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 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及昇降設備等無障礙通路缺失。
- 七、本計畫之補助項目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昇降機 、直(彎)軌樓梯附掛式升降座椅、升降平台及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 簽證費;補助額度項目及經費詳附表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無障礙設施 改善補助項目及經費參考表。 前項申請案涉同一補助項目時,以補助一次為限;申請案任一補助項 目已獲其他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不得重複補助 ;另補助核撥之總金額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其餘案件順延至下年 度優先補助。
- 八、本計畫申請案由委員會於第一階段補助計畫審查會議核定竣工期限, 申請人應於期限內改善完竣,並檢具應備文件向建管處申請第二階段 竣工查驗及補助經費請領,逾期未函報申請或展延第二階段竣工查驗 之申請案予以撤銷。 無法於核定竣工期限內改善完竣者,得向建管處申請展延,自首次核 定竣工期限起,展延以總期限不得逾兩年為限。 經委員會核定補助之申請案,如需辦理變更設計時,應備具變更之申 請書、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及無障礙補助法規檢討參考表,函報變更 設計之申請,並由建管處重新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展延竣工期限;倘 預估無法於總期限兩年內完成者應撤銷本次補助計畫,並得經委員會 審查同意後於下次本計畫公告期間重新申請補助。
- 九、本計畫之審查作業,分為補助計畫審查、竣工及經費查驗等二個階段 辦理,申請人應依流程檢附應備文件向建管處提出申請,第二階段經 委員會查驗無誤後,申請案將依會計程序辦理補助費用核銷: (一)補助計畫審查階段: 由建管處針對申請文件進行行政項目檢視,文件齊全者提送委員會 審查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計畫內容及工期、工料經費之妥適性, 並依本計畫第十一點所示,排定補助先後順序並核定補助金額及竣 工期限。本階段應備具文件及說明如下: 1.補助計畫申請書: (1)以管理委員會申請者:應檢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主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到簿) 。 (2)以區分所有權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區 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及權數同意書或會議紀錄(含簽 到簿)。 (3)本計畫第十一點所示之優先補助資格證明文件(設籍於申請案 建築物之住戶)。 (4)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及其核准圖說。 2.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及無障礙補助法規檢討參考表: (1)專業人員簽證: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及法規檢討參考表應委由 取得「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 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之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 專業人員簽證負責。 (2)設計建築師開業證明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3)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圖名應標示申請人/單位名稱、建物地址 。 (4)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應包括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 ,其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 1/100 ,其構造詳圖比例尺不得小 於 1/50,坡道改善應標示高低差、坡道長度及坡度等尺寸資 訊,並視需要檢附剖面圖。 (5)昇降設備改善圖說(比例 1/30-1/50)請於內政部頒佈之無 障礙設施設備標準圖上標示實際設置尺寸,現況若與標準圖說 有差異,請於圖上詳註,並檢附按鈕詳圖含一般操作盤之點字 。 (6)申請樓梯附掛式升降椅者:請檢附軌道兩端之防勾撞設計圖說 。樓梯附掛式升降椅之防勾撞設備固定腳應考量保持逃生通路 暢通,順平通行方向。 (7)替代方案經本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 查小組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無需提具替代方案者免檢附)。 3.工程經費估價表、合約書(須書寫申請人/單位全銜、加蓋店章 、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4.現況照片:無障礙通路及申請補助項目照片,並應視需要檢附相 片索引圖。 5.切結書:切結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相關內容均符合 規定、成果資料讓與、及申請升降平台(椅)者另應切結檢討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第 1 項第 3 款等事項。 6.資料光碟:含申請書用印掃描 PDF、計畫書 Excel/Odt 檔及照 片原檔(照片應另單獨存放成影像檔)。 7.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竣工及經費查驗階段: 申請人應依核定計畫書內容之項目進行發包及施工,並於完工時備 齊竣工申請書報請竣工查驗,由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核各項無障礙設 施無障礙設施、設備是否按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施作、竣工成果之 妥適性及合法性。 補助固定式坡道及扶手或有特殊情形者,由委員會視情形另組竣工 勘檢小組經實地勘驗後提報委員會議決。本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1.竣工及經費查驗申請書。 2.無障礙設施竣工圖說及無障礙補助法規檢討參考表: (1)無障礙設施竣工圖說及法規檢討參考表應委由取得「公共建築 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 結業證書」之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專業人員簽證負 責。 實際竣工尺寸若與第一階段審核通過之初始設計不同,應檢附 修正後無障礙補助法規檢討參考表。 (2)圖名應標示申請人/單位名稱、建物地址。 (3)平面圖:無障礙設施竣工圖說應包括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 標示事項,其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 1/100 ,其構造詳圖比例 尺不得小於 1/50,坡道改善應標示高低差、坡道長度及坡度 等尺寸資訊,並視需要檢附剖面圖。 (4)昇降設備竣工圖說(比例 1/30-1/50):請於內政部頒佈之 無障礙設施設備標準圖上標示實際設置尺寸,現況若與標準圖 說有差異,請於圖上詳註,並檢附按鈕詳圖含一般操作盤之點 字。 (5)申請樓梯附掛式升降椅者:請檢附軌道兩端之防勾撞設計圖說 。樓梯附掛式升降椅之防勾撞設備固定腳應考量保持逃生通路 暢通,順平通行方向。 3.改善成果照片:應檢附符合法規之無障礙通路各項設備與設施照 片(含詳細明確尺寸標示)編號應與無障礙設施竣工圖說對應, 並應視需要檢附相片索引圖。 4.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維護保養紀錄表(未申請該項者免檢附) 。 5.升降平台(含樓梯附掛式升降平台、座椅)已投保產品責任險之 證明文件(未申請該項者免檢附)。 6.切結書:切結按圖施工及設備產品安全(未申請升降平台/椅項 目者免檢附)等事項。 7.經費請領文件:受補助經費結報時,受補助對象應檢附收支清單 及原始支出憑證辦理結算。所檢附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行政院主 計總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1)申請人/單位領款收據(領受人需為申請代表人/申請單位全 銜,戶名需與存摺戶名一致)。 (2)申請人/單位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3)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須檢附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影本。 (4)原始支出憑證(工程費、專業人員簽證費用): 以管理委員會申請者,需有委員會統一編號、收據買受人需填 管理委員會全銜,依申請書經費支用表格所列順序排列。 未檢附專業人員簽證費用之原始支出憑證者,剔除不予補助專 業人員簽證費用。 上開申請人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出憑證之真實性切結負責,如經查明提報有不合規定之支出, 或所採購物品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建管處得剔除不予補 助該項。 (5)收支清單;各項實際支用工程經費收支清單及說明書(按申請 補助項目開立者免檢附說明書)。 8.資料光碟:含申請書用印掃描 PDF、計畫書 Excel/Odt 檔及照 片原檔(照片應另單獨存放成影像檔)。 9.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 十、本計畫所指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參考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 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二)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領有建 造執照或營造執照但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以其領有之執 照及核准圖說代替之。 (三)本府所屬機關核發之合法房屋證明。
- 十一、本計畫優先補助對象及順序如下: (一)七層樓以下公寓大廈申請樓梯附掛式升降座椅、昇降設備改善案 件。 (二)設籍同棟建物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人數較多數者。 (三)設籍同棟建物領有重大傷病證明人數較多數者。 (四)設籍同棟建物住戶之年齡六十五歲以上、六歲以下人數較多數者 。 (五)設籍同棟建物有孕婦健康手冊人數較多數者。 (六)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本府報備有案,並獲書面通知須限期改善無 障礙設施者。 (七)申請案經委員會審核無障礙通路設計,認可為較優良示範者。 (八)其他非屬上述優先補助對象,申請人檢附文件經核無誤後,始錄 案依序辦理。
- 十二、不予補助對象: (一)全棟為單一所有權人之建物不予補助 (二)業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 。 (三)經本府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公告列 管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 (四)九二一、三三一地震列管紅單、黃單建築物。 (五)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列為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者。 (六)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適用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 法之新建建築物。 (七)其他經本局公告者。
- 十三、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無障礙設施之改善,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時應檢附之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放寬認定如下: (一)五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若屬應 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得以取得該建築基地共有所有權比 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共有人同意文件,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二)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若屬應申請變更 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者,得以取得該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視為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若屬不須申請建 造執照、雜項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者,免檢 附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 十四、依本計畫申請補助,申請人應善盡無障礙設施管理維護之責,建管 處得隨時派員查核接受補助無障礙設施、設備之使用情形;除因天 然災害及其他因素經建管處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合格後五 年內任意變更無障礙設施改善項目。
- 十五、建管處對受補助案件、受補助對象(事項)、補助金額(含累積金 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 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者,應將補助案相關資料公開於建管處 網站。
- 十六、本計畫之公告以刊登建管處網站方式辦理,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 建管處公告於網站首頁之「宣導專區/建築物無障礙專區/臺北市 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
- 十七、本計畫督導及考核重點如下: 經核定為補助順位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核 定補助順位,並不得申請撥款;如已撥款,得要求全額繳回或核扣 部分補助款,經限期繳回仍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同一項目有重複申請補助者。 (三)未經執行機構核定,擅自變更改善執行計畫者。 (四)未依核定內容及期限竣工,或未報請查核者。 (五)經查核或竣工驗收有不合格之情形,或未依核定期限辦理完成者 。 (六)虛報或浮報工程款項者。 (七)違反本計畫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申請人有前項一至七款任一情事者,本局得就同一建築基地內全部 建築物之本計畫申請案於五年內拒絕受理,已受理者得撤銷或廢止 核定補助。
- 十八、本計畫未規定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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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261542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點;並自112年10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