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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3)北市勞資字第10331460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各項勞動獎頒獎活動作業標準,以提高活動 辦理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暨本局所屬單位辦理勞動獎頒獎活動,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勞動獎之內容如下: (一)臺北市五一勞動節慶祝暨表揚大會。 (二)幸福企業獎。 (三)臺北市優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本國人力仲介)表揚暨成果觀摩會。 (四)臺北市政府勞動盃大專院校校際辯論比賽。 (五)勞動金像獎。 (六)臺北市勞動安全獎頒獎暨表揚大會。 (七)外籍勞工詩文比賽頒獎典禮暨詩文朗誦發表會。 (八)優秀外勞暨優良雇主選拔活動頒獎典禮。 (九)企業足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認證標章。 (十)優秀身心障礙勞工選拔暨表揚。 (十一)委託辦理全國技能競賽北區初賽。 (十二)其他有關勞動業務之頒獎。
  • 四、勞動獎活動作業程序: (一)訂定計畫:應於表揚活動活動開辦四個月前訂定實施計畫。 (二)宣導:選拔活動訊息原則應於表揚活動開辦三個月前,以新聞稿、電子報等方式 公布,並開始受理報名。 (三)評審:為辦理選拔評選業務,應組織評選委員會,必要時得另聘學者、專家擔任 評選委員。
  • 五、活動實施計畫及選拔活動訊息應載明事項: (一)參選資格。 (二)評選項目及標準。 (三)選拔名額。 (四)受理報名時間。 (五)應備送審文件。 (六)選拔方式。 (七)獎勵措施。 (八)表揚方式、時間、地點。 (九)獲獎者應配合主辦機關蒐集、處理、運用其優良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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