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 第 3 條臺北市寶藏巖聚落國際青年會所(以下簡稱國際青年會所)提供住宿之對 象如下: 一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定各類文化創意產業之從業人員。 二 參與於寶藏巖聚落舉辦之與藝文相關之教育訓練、研習、展演、學術 交流、會議、參訪或營隊等活動者。
- 第 4 條為提升國際青年會所之使用效益,文化局得自行或交由第三人經營辦理。
- 第 5 條國際青年會所之收費標準,應經文化局核定後實施。
- 第 6 條國際青年會所之營運及管理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 法令辦理,並應投保火災保險、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其他必要之保險。
- 第 7 條國際青年會所管理人員發現住宿者有下列情形者,應立即處理: 一 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有就醫必要時,應協助就醫。 二 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時應予制止,必要時報警處理。
-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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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4018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0636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