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公館新世界都市更新案」(以下簡稱本案),確 保本府權益,提高公益性,特設臺北市政府公館新世界都市更新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八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之副秘書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 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法務局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處長。 (六)捷運工程局聯合開發處處長。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由各該機關副首長兼任之。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確立本案更新後分回本府資產活化與利用之政策目標。 (二)依據本府政策及公益性,確認本案建築規劃。 (三)共同負擔提列合理性之確認。 (四)本府分回比例合理性之確認。 (五)本府選配原則之確認。 (六)依據本府政策研提選配方案。
- 四、本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其他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列席。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行政業務及幕僚作業,由北水處工程總隊總隊長兼任;置 幹事七人,由財政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法務局、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捷運工程局 聯合開發處及北水處各指派承辦人員一人兼任。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北水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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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4309972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總隊字第1045052110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