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或「第四十二組: 觀光旅館業之一般觀光旅館」社區參與案件,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成立臺北市設置一 般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之一般觀光旅館社區參與案件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及「第四十二組:觀光旅館 業之一般觀光旅館」應經社區參與之申請案件。 (二)其他有關「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及「第四十二組:觀光 旅館業之一般觀光旅館」社區參與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或其指派人員 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本局局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觀光、建築、交通、社會、環境保護或都市計畫等專門學 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熱心公益人士。 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 );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第二款聘任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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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產字第1103039436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一般旅館業社區參與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設置一般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之一般觀光旅館社區參與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