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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第 16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必要時,得籌組審議委員會審查決定之 。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作業要點,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9-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產字第1103039436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一般旅館業社區參與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設置一般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之一般觀光旅館社區參與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