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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136002516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3年1月12日生效
  • 壹、依據「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商品標示業務考核要點」訂定之。
  • 貳、考核期間: 1月至12月之執行績效,於次年由本府辦理考核。
  • 參、考核項目、評分標準:

    考核項目

    配分

    評分標準

    分數

    資料提送時間

    10分

    1.全年皆依限提送(10分)
    2.平均逾期2日(含)內(9分)
    3.平均逾期2日以上,未滿5日(含)內(7分)
    4.平均逾期5日以上(5分)

     

    商品抽查件數(抽查件數/規定件數)

    15分

    1.抽查件數達成率100%(含)以上(15分)
    2.抽查件數達成率90%(含)以上,未滿100%(12分)
    3.抽查件數達成率80%(含)以上,未滿90%(10分)
    4.抽查件數達成率80%以下(8分)

     

    抽查不合格率(不合格件數/抽查件數)

    35分

    1.抽查不合格率15%(含)以上(35分)
    2.抽查不合格率13%(含)以上,未滿15%(32分)
    3.抽查不合格率11%(含)以上,未滿13%(30分)
    4.抽查不合格率9%(含)以上,未滿11%(27分)
    5.抽查不合格率7%(含)以上,未滿9%(25分)
    6.抽查不合格率7%以下(20分)

     

    商品抽查種類(抽查之專案品項數/專案品項數)

    30分

    1.專案品項達成率100%(含)(30分)
    2.專案品項達成率95%(含)以上,未滿100%(28分)
    3.專案品項達成率90%(含)以上,未滿95%(25分)
    4.專案品項達成率80%(含)以上,未滿90%(20分)
    5.專案品項達成率70%(含)以上,未滿80%(15分)
    6.專案品項達成率70以下(10分)

     

    抽查店家分佈情形(全年度抽查店家數)

    10分

    1.抽查店家達50家(含)以上(10分)
    2.抽查店家達40家(含)以上,未達50家(9分)
    3.抽查店家達30家(含)以上,未達40家(7分)
    4.抽查店家未達30家(5分)

     

    加分

    加分最高10分

    1.商品抽查件數超過規定件數每增加3%加0.5分
    2.抽查不合格率高於規定比率每加1%加0.5分
    3.抽查專案品項以外特殊性質商品(如嬰兒車、嬰兒床、手推嬰兒車)每多1項加0.5分
    4.於活動中宣導商品標示,每辦1場次加0.5分
    5.特殊協助事項,如義務監視員反映、民眾檢舉案件協助,每協助1件加0.2分。

     

    註: 1.相關件數及資料以全年度統計、彙整。 2.因部分行政區反映部份商品品項該區未販售,爰專案品項達成率以 達 90%為滿分。 3.加分項目中於辦理活動中宣導商品標示及特殊協助事項需由各區公 所於考核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4.加計加分項目後,總分以 100分為限。
  • 肆、獎勵標準: 一、參酌本府商品標示考核成績,依經濟部給予敘獎額度,辦理區公 所相關主管及承辦人敘獎

    商品標示考核成績

    經濟部給予敘獎額度(相關主管及承辦人)

    區公所配合情形評分結果(分數)

    敘獎額度

    承辦人

    相關主管

    特優

    記功1次

    ≧95

    記功1次

    記功1次

    ≧90,<95

    嘉獎2次

    嘉獎2次

    ≧85,<90

    嘉獎2次

    嘉獎1次

    ≧80,<85

    嘉獎1次

    嘉獎1次

    <80

    不予獎懲

    不予獎懲

    優等

    嘉獎2次

    ≧95

    嘉獎2次

    嘉獎2次

    ≧90,<95

    嘉獎2次

    嘉獎1次

    ≧85,<90

    嘉獎1次

    嘉獎1次

    ≧80,<85

    嘉獎1次

    不予獎懲

    ≧70,<80

    不予獎懲

    不予獎懲

    <70

    申誡1次

    申誡1次

    甲等

    嘉獎1次

    ≧90

    嘉獎1次

    嘉獎1次

    ≧80,<90

    嘉獎1次

    不予獎懲

    ≧70,<80

    不予獎懲

    不予獎懲

    <70

    申誡1次

    申誡1次

    乙等

    不予獎懲

    ≧70

    不予獎懲

    不予獎懲

    <70

    申誡1次

    申誡1次

    丙等

    申誡1次

    ≧70

    不予獎懲

    不予獎懲

    <70

    申誡1次

    申誡1次

    二、本府商品標示考核成績或經濟部評定為「特優」時,擇評定成績 前三名且得分達90分以上區公所,頒發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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