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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136002516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3年1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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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商字第10437805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04年12月1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協辦商品標示業務獎勵基準;新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協辦商品標示業務獎懲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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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3)府產業商字第10333629100號函訂定全文4點;並103年7月10日生效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4-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136002516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3年1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