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確保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鼓勵民眾提供臺北市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相關證據,以提高破案率,依據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刑事類第 1 點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要點所稱檢舉人,不以本國籍民眾為限。但不包括本局及所屬各機 關從事偵查人員,以及該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之被害人。
- 四、檢舉人於本市發現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之行為,應以書面、車載攝 錄影畫面檔案或其他適當方式,向事故發生地所屬警察機關提供或檢 具足以協助偵查之具體事實或證據資料,並提供真實姓名、聯絡電話 、住址、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製作談話紀錄或調查筆錄。 前項所稱具體事實或證據資料,以檢舉人親眼目睹或車載攝錄影畫面 親自蒐集為限。
- 五、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經檢舉人依前點規定提出檢舉因而偵破 者,按下列標準發給獎勵金: (一)致人受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二)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一萬元整。 前項第二款所稱重傷,應符合刑法第十條重傷之定義。
- 六、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獎勵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二人以上 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獎勵金由最先檢舉者具領;無法分辨先後者, 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第四點警察機關收件時為準。
-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 原核發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檢舉人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提出 檢舉。 (二)本局於檢舉前,已查知違規事實及行為人。 (三)已領取其他性質相同之獎勵金。 (四)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 八、檢舉人應於本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攜帶證件親自或出具書面委託他 人辦理申領檢舉獎勵金手續,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同放棄。
- 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 保密。如有違法洩密情事,應依法處理。
- 十、本要點所需獎勵金,由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當年度所編列「臺北市檢舉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致人傷亡逃逸案件獎勵金核發要點」預算項下支應 ;當年度所編列之經費用罄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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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10330977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