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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10631484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檢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致人傷亡逃逸案件獎勵金核發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檢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暨提供道路交通事故錄影資料獎勵金核發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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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10330977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0-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10631484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檢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致人傷亡逃逸案件獎勵金核發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檢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暨提供道路交通事故錄影資料獎勵金核發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