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市容環境清潔維護、節省稽查人力與提 醒同仁愛惜使用本局所購置之移動式攝影機,特依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稽查工作執行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架設移動式攝影機以執行取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之採證為限,架設地點、時間應由 需求單位向區清潔隊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申請設置與巡檢記錄表格式如附件一), 並應確實遵照許可之地點、時間架設;如於設置時間內擬變更地點、或同一設置地點擬 縮短、或展延設置時間者,亦同。但遇颱風等天災須緊急應變移置或拆除時,不在此限 。另各區隊若授權由所屬分隊自行保管使用移動式攝影機時,可由分隊長逕行審核,但 隊長、分隊長仍應加強監督管理與考核責任。 前項設置移動式攝影機應以本局購置之移動式攝影機為限,未依規定程序及非以本局購 置之移動式攝影機所攝得影像,不得做為告發採證之依據。
- 三、架設移動式攝影機應以一般民眾無法接觸之位置為原則,並以鄰近地區有監視錄影設備 之地點為優先,必要時應在架設移動式攝影機上加註「政府財物,竊取者法辦」警語。 但因稽查取締業務需要無法符合上述原則時,架設單位應派員加強夜間巡邏檢查頻率、 或輔以派員埋伏,以避免移動式攝影機遭竊、遺失。
- 四、區清潔隊架設、使用移動式攝影機時,應每日檢視移動式攝影機與相關配件(電池、記 憶卡及支架、底座等)是否正常運作,並按日填寫巡檢紀錄表(申請設置與巡檢紀錄表 格式如附件一);若發現異常(如鬆脫或損壞)情形,應立即處理,並於巡檢紀錄表上 註記。
- 五、前點巡檢紀錄表應由分隊長、隊長核閱後留存清潔隊隊部 3年備查。
- 六、所架設之移動式攝影機在天災來臨前(如颱風),應提前評估是否須先行拆下保管,以 避免遺失或損壞。
- 七、區清潔隊對所保管之移動式攝影機在平日及架設使用期間應分別指派專人負責保養維護 及管理,以確保移動式攝影機隨時堪用。
- 八、移動式攝影機遭竊、遺失時,應立即向架設地點警察機關報案,並檢討財務及行政責任 。但架設單位確已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者,得簽報本局核可後免除行政責任,並向本府 申請免除遺失賠償責任。
- 九、架設移動式攝影機以每日取回影像進行查處為原則,因故無法每日取回影像查處者,如 影像內涉及同一違規行為人一次以上違規行為,應以合併告發一次為限,不得有對單一 違規行為人同時開立一張以上舉發通知書之情事。又若舉發通知書開立日期為同一日或 移送本局衛生稽查大隊裁處之送件日(依收件時間)為同一日之案件,採併案辦理以一 件裁罰。另針對同一違規行為人之現場舉發與使用移動式攝影機查證後舉發之日期為同 一日者,採併案辦理以一件裁罰。
- 十、本要點簽報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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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三字第10434615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4年7月15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