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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稽查工作執行辦法
                                    第 3 條環保局稽(巡)查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告發工作時,對違反本法之人、行 為或其事證,得以照相機、錄影機或攝影機等攝製照片或影音,其為駕駛 汽車及機車者,應包含車輛牌照號碼,作為查證違規行為人之身分及違規 行為之佐證。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2-20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三字第10434615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4年7月15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