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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4015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3204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 處)。
  • 第 3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污水處理廠附設水肥投入站回饋地方經費分配污 水處理廠回饋區內各里之比例,衛工處應考量風向、污染物濃度、水肥車 次、各里與水肥投入站之距離、面積與人口等因素之影響程度及重要性給 予不同權重分析結果後定之。
  • 第 4 條
    迪化污水處理廠附設水肥投入站回饋地方經費,由本市大同區鄰江里及老 師里各分配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
  •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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