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第 6 條處理廠附設水肥投入站回饋地方經費,按下列公式計算: 次年度處理廠附設水肥投入站回饋地方經費=前年度實收污水下水道投肥 用戶使用費總額×百分之十。 前項回饋經費分配辦法由衛工處定之。其回饋範圍應審酌污水處理廠附設 水肥投入站之位置及影響範圍等因素。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7-4015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3204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