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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北市衛企字第10337153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3年11月4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臺北市觀光醫療產業之發展,提供醫療機構 與業者合作平台,特設臺北市觀光醫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本 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產業發展局、觀光傳播局、法務局等各遴派代表一名。 (二)本局遴派代表二人。 (三)產業界、衛生醫療、法律領域、學者專家四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三分 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觀光醫療產業發展政策之建議。 (二)臺北市保健旅遊專案商品(以下簡稱專案商品)之審議。 (三)其他與觀光醫療產業發展相關建議之事項。
  •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產業界、衛生醫療、法律領域學 者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相關幕僚事務,由本局派員兼任之。
  • 六、本要點所稱專案商品,指由醫療機構與業者合作提出,包含醫療與旅遊共同結合之商品 。 專案商品之申請及審查程序,由本局另訂之。 專案商品經核准後,得上傳至臺北市觀光醫療網供民眾查詢,並提報本會備查。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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