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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北市民宗字第10332037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推行民間優良禮俗,於各區公所設置民俗委員會( 以下簡稱民俗會),受各區公所之輔導,並訂定本要點。
  • 二、民俗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五人,由區長遴選當地地方人士報請本府聘任之,任期二 年,任期屆滿得連續聘任之。委員以每一里一人為原則;置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一人,皆 由委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並報請本府聘任;並置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二人,由區公 所課長及有關人員分別兼任;區公所職員不得為民俗會會長、副會長或委員。
  • 三、民俗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均應以身作則,實踐下列事項,並利用各種集會廣為宣傳倡 導: (一)金銀紙錢減量集中焚燒及香枝減量。 (二)興辦地方民俗傳統活動。 (三)提供急難救助服務。 (四)辦理其他各項優良禮俗、教育文化及公益慈善應行實踐事項。
  • 四、民俗會至少每半年應開會一次,討論有關轄區內優良禮俗推行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會議之召集,除成立會由區長召集外,餘均由會長召集,並以會長為主席,會長 缺席時,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亦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會議應有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五、民俗會會長、副會長、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其所需推行業務經費,由各區公所 編列預算支應。
  • 六、民俗會於會長、副會長及委員改聘後,應重新造具名冊,由區公所報請民政局簽報本府 核定後發予聘書。
  • 七、民俗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表現優異者,由本府民政局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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