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 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畫案,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作業程序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下列本府所屬機關執行相關事務 : (一)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受理次核心產業使用之申請及次 核心產業之認定。 (二)都市發展局:本作業程序之擬(修)訂作業。 (三)地政局:提供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及平均值。 (四)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核算回饋金、核准及廢止次 核心產業使用。 (五)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開立回饋金繳款書及回饋金收取 。
- 三、本園區內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其建築物作次核心 產業使用時,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如附圖):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附上實際營業地址所營事業項目 切結書)。 2.建物登記謄本。 3.門牌整編證明(若無則免附)。 4.建築物使用執照存根。 5.回饋金計算申請書 (二)經產業局審查申請文件齊全,並認定屬次核心產業項目後,由該局 將申請資料送建管處核算應繳納回饋金金額。 (三)建管處核算應繳納回饋金金額後,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更新處。 (四)應繳納回饋金之案件,由更新處開立繳款書予申請人,並載明繳納 期限。 (五)申請人依規定向更新處完成回饋金繳納後,建管處應依更新處之通 知,以府函核發核准函予申請人,並副知產業局。 (六)經建管處核算無須繳納回饋金者,仍須經建管處以府函核發核准函 ,始完成申請程序。
- 四、前點申請程序經審查非屬次核心產業項目,或應檢附文件不符規定且 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補正,或未於所載期限內繳納回饋金者,本府得駁 回其申請案。另回饋金核算時點與繳納期限,涉及跨年度且逾期未繳 納者,應重新計算回饋金。
- 五、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 畫案公告實施前,依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 辦法申請回饋金分期繳納者,其繳納程序依原回饋辦法及臺北市大內 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回饋金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 六、依本作業程序收取之回饋金,應納入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其支用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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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規字第10336763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溯及自103年8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