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學校教師教育行政專業知能,透過參與教育 行政工作,融合理論與實務,提升學校行政效能並借重學校教師之教學專業及提供學校 經營實務經驗,俾利教育政策規劃及教育行政工作之推展符合學校教育發展需求,特訂 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服務滿三年且現 職未兼行政工作之合格教師及本市儲訓合格之候用校長(以下簡稱參訓教師)。
- 三、參訓教師之訓練期間,同一人最長以二學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學年。參與專案以該 專案期程為限。
- 四、參訓教師人數,同一學校以一人為原則,每一學年以二十五人為原則。 支援臺北市政府及本區重大政策及專案計畫者,得另案簽辦,不受前項名額限制。
- 五、參訓單位為本局各科室或任務編組,各科室應覈實依業務需求提報參訓教師人數。
- 六、遴選方式為本局各科室依分配名額遴薦參訓教師,應優先遴薦儲訓合格之候用校長,提 經本局組成之審核小組審核通過,並簽請局長核可後調訓。但參訓教師不足額或為因應 專案業務所需,得隨時專案辦理。
- 七、訓練內容除參與各科室或任務編組之教育行政工作外,並應參加研習及會議等活動。
- 八、參訓教師上下班、差假、加班及交通費比照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 九、參訓教師福利比照兼任行政教師,得支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其相關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 十、訓練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以公假登記,服務學校並得依規定聘用代理、代課(兼課)教 師,代理課務。
- 十一、參訓教師訓練期間得依實際需要,每週返校四小時,協助學校教學或校務工作。
- 十二、參訓教師之考核獎懲以訓練期間有具體績效者,得予以獎勵。違反公務人員服務相關 規定者,得終止訓練。情節重大者,並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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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4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人字第10537683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4、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與支援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