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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國字第10339392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民中小學整併事宜,特依臺北市立國民中 小學整併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立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整併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教育 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校長代表、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學者專家及其他相 關機關(構)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但代表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應聘之委員,因職務異動時不在此限。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期滿得續聘(派)之。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整併計畫及相關業務建言,並聽取被整併學校及接受整併學校相關人員 之意見。 (二)審議具體個案之整併評估建議報告,必要時得現場勘查。 (三)審議被整併學校之經營型態調整方式。
  •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依第二點第一項代表其他相關機關(構)出任之委員,因 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委任同機關(構)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及專家學者列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設工作 小組,均由主任委員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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