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臺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申請案 件,依臺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成立臺北市旅館業提升公共安 全補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申請案件。 (二)其他有關旅館業提升公共安全補助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二人分別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本局局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府勞動局之代表各一 人。 (二)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代表一人。 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四、本會會議以實地審查方式進行為原則。 本會應於開會三日前將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六、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 七、本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由主持人裁決。
- 八、本會開會時,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本府以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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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9)北市觀產字第1093018748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