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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政二字第107600860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辦理審核貪污瀆職不法案件檢舉獎金會議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辦理審核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獎金會議作業程序)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獎金之審核事宜,依「臺 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規定,召開本府審核貪污瀆 職或不法案件檢舉獎金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並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會議主席由本府副市長擔任,其餘由法務局、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計處 、政風處各派簡任層級以上代表一人及府外專家、學者三人與會。 本會議與會之府外專家、學者相關費用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三、本會議審核下列事項: (一)有關「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第八點第一項所定受理檢 舉機關函送本府審核發給檢舉獎金案件之審核事項。 (二)有關「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第四點至第七點所定與獎 勵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有關之檢舉獎金額度或分配方法之審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檢舉獎金核發之事項。
  • 四、本會議視業務需要採不定期方式召開,並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 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議之召開,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政風機構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本會議不對外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保密。 本會議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為之。
  • 五、本會議與會人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議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本會議主席得要求其迴避。
  • 六、本會議幕僚作業,由政風處派員辦理,有關會議之決議應製作會議紀錄。但會議紀錄不 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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