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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政二字第10331521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貪瀆案件檢舉獎金之審核事宜,依「臺北市政府獎 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規定,召開本府審核貪污瀆職不法案件檢舉獎 金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議主席由本府副市長擔任,其餘由法務局、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計處 、政風處各派簡任層級以上代表一人及府外專家、學者三人與會,並得視會議需要邀請 其他人員列席。 本會議與會之府外專家、學者相關費用支給,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
  • 三、本會議審核下列事項: (一)有關「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所定受理檢舉機關 函送本府審核發給獎金案件之審核事項。 (二)有關「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要點」第四點至第七點所定與獎勵檢舉 貪瀆有關之檢舉獎金額度或分配方法之審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檢舉獎金核發之事項。
  • 四、本會議視業務需要採不定期方式召開,並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 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議之召開,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到場說明,或通知檢舉人或利害關 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本會議不對外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保密。 本會議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為之。
  • 五、本會議與會人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議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本會議得要求其迴避。
  • 六、本會議幕僚作業,由政風處派員辦理,有關會議之決議應製作會議紀錄。但會議紀錄不 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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