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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研服字第10133468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
  • 壹、依據: 一、行政院96年 7月23日函頒「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頒「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與「政府服務品 質獎評獎作業手冊」。 三、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年度提升政府服務品質實施計畫。
  • 貳、目的: 一、落實為民服務工作,以期達到便民、親民及提高行政效率之目的。 二、深入瞭解相關輿情反映問題,加強改善並推行各項便民創新服務措施。
  • 參、實施對象: 本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本府各機關委外經營且對外服務之場館。
  • 肆、實施方式: 一、各機關自行考核 (一)本府各級為民服務機關應建立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制度,提升服務品質。 (二)各一級機關對所屬機關或單位為民服務情形負有督導之責,應實施為民服務 工作不定期現場考核;其考核時程及相關作業方式,由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自 行規劃。 二、本府「不定期現場考核」作業 (一)考核對象: 1.本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其中第一線服務機關(詳如附表 1)之「不 定期現場考核」成績納入本府政府服務品質獎「服務現場」評分項目。 2.本府各機關委外經營且對外服務之場館: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府研考會)得視需要進行不定期現場考核。 (二)考核方式:由本府研考會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至各機關服務現場,實地了解 該機關為民服務工作情形,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共同辦理。 (三)考核項目: 本府為民服務不定期現場考核分為「基本考核指標」及「重點考核事項」 2 部分,分述如下: 1.基本考核指標:針對機關軟、硬體設施及人員服務等規劃管理情形進行考 核(考核事項如附表 2),惟考量各機關業務性質差異性及實際需求,各 類受檢機關考核項目及評分表得由本府研考會參酌受檢機關實際情形予以 調整(包括考核事項及配分權重)。 (1)服務設施、服務措施之規劃管理:包括「場所及申辦導引」、「相關服 務設施及措施」、「服務場所環境」等項目。 (2)服務窗口、服務人員之規劃管理:包括「服務窗口及服務情形」、「服 務人員名牌、代理標示」、「民眾等候時間」等項目。 2.重點考核事項:本府研考會得針對輿情反映、政策性或因應機關特性之重 點推行事項等項目進行考核,並得視需要隨機現場訪談在場民眾整體服務 滿意度及其他建議,以作為機關改進參考。
  • 伍、考核結果: 由本府研考會將不定期現場考核結果專簽或提報市政會議後,函知受考核對象或直屬上 級機關檢討改進,並公布於本府研考會網站。受考核單位所在如為聯合辦公行政大樓, 其服務場所環境之缺失則由維管單位負責進行檢討改善。
  • 陸、本府研考會除得派員至各機關或各場館進行不定期現場考核外,亦得視需要另行委託專 家、學者或其他適當民間人士進行不定期現場考核作業。
  • 柒、本實施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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