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行政院96年 7月23日函頒「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頒「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與「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作 業手冊」。 三、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年度提升政府服務品質實施計畫。
- 貳、目的 落實推動為民服務工作品質,樹立優質服務典範,鼓勵創新服務,期提高行政效率與民 眾滿意度。
- 參、考核對象 本府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及各機關委外經營且對外服務之場館。
- 肆、實施方式 一、考核方式 (一)各機關自行督考 1.各機關應建立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制度,提升服務品質。 2.各一級機關對所屬機關或單位負有督導之責,應實施為民服務工作 不定期現場考核;其執行方式由各一級機關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劃。 (二)本府考核作業 1.由本府研考會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至各機關服務現場,實地了解該機關為 民服務工作情形,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共同辦理。 2.本府研考會亦得視輿情反映及政策性交辦等實際需要,另行委託專家、學 者或其他適當民間人士進行不定期現場考核作業。 二、考核項目:考核項目依據「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作業手冊」及本府年度提升政府服 務品質實施計畫所列原則辦理;另因應各機關業務性質差異性及實際需要,本府研 考會得依受考核對象實際情形予以調整考核事項及評分內容,如有特殊情形,得註 明理由以缺項方式處理。 (一)洽公環境:定期檢查與提供,且有必要的使用說明與管理,以確保設施品質 。 1.核心設施(含法定設施):服務櫃檯、等候座椅、洗手間、哺集乳室、無 障礙設施(斜坡道、電梯、專用停車位、服務鈴、身心障礙專用盥洗室等 );申辦書表和填寫範例。 2.一般設施:書寫檯、電腦、免費無線上網、飲水機、影印機、便民停車位 、宣導資料及文具用品。 (二)服務行為: 1.服務人員於現場引導服務、洽公服務之親和。 2.服務人員洽公回應品質、正確率與主動性等。 (三)服務行銷有效性:各機關得以提供相關文宣品等方式,透過多元化傳播管道 進行宣導;或以辦理宣導活動,藉由參與(或共同辦理或協辦)公益或社區 活動進行施政宣導。 三、考核結果 (一)由本府研考會專簽陳核或提報市政會議,並函請機關檢討改進。 (二)考核結果之缺失或建議事項,如涉及聯合辦公行政大樓其他維管單位,則由 受考核對象負責通知維管單位進行檢討改善。 (三)考核對象如屬第一線服務機關者,其考核結果同步納入本府年度提升政府服 務品質實施計畫「優質便民服務構面之機關形象」成績計算;另第一線服務 機關一覽表依是項計畫規定辦理,不另行公告。異動時,亦同。
- 伍、本實施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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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研服字第10334693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