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基準適用範圍包括樹心會館多功能區(以下簡稱本場地)之下列區 域(共三百零二點三平方公尺),詳如附圖: (一)A 區:二百五十一點五平方公尺。 (二)B 區:五十點八平方公尺。
- 三、本場地及空調開放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免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 ,免徵場地使用費、保證金。 (二)本府文化局或所屬機關備文擔任活動主辦單位或合辦單位者,得免 收取場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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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5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臺北市立文獻館北市獻編字第111300451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