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基準適用範圍包括樹心會館多功能區(以下簡稱本場地)之下列區 域(共 302.3 平方公尺),詳如附圖: (一)A 區:251.5 平方公尺 (二)B 區:50.8 平方公尺
- 三、本場地及空調開放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項 活動者,免徵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二)本府文化局或所屬機關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得依規費法第十二 條及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五條之相關程序簽報核准 後,免收取場地使用費;本府文化局或所屬機關協辦或指導之活動 ,場地使用費得予減半。 (三)優惠方案: 1.連續使用 10 日以上(含 10 日),場地使用費七五折計收。 2.連續使用 20 日以上(含 20 日),場地使用費六五折計收。 3.連續使用 30 日以上(含 30 日),場地使用費五五折計收。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藝文團體使用,以場地使用費六折計收,並得 同時適用前款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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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53
臺北市立文獻館樹心會館多功能區場地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臺北市立文獻館北市獻編字第10530253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溯及自103年2月2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樹心會館多功能區場地收費基準;新名稱:臺北市立文獻館樹心會館多功能區場地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