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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藝術字第10630243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國際電影攝製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國際影視攝製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際影視製作業在本市攝 製影視作品,以增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行銷機會,特依據「臺 北市影視拍攝協助及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影視攝製,指前製作、拍攝、動畫電腦繪圖及後製作。 前項所稱前製作,指影視之策劃、研發、集資、預售及經本局認可之 其他前製作;所稱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調光、沖印 及經本局認可之其他後製作。
  • 三、申請資格: (一)影片以「臺北市」之人、事、史、地、物為文本故事或攝製基地, 並須於臺北市攝製為期至少 30 個工作天。 (二)國際影視製作業於本市攝製期間,應雇用本國立案之製片公司協助 製作。製作團隊應至少雇用部分本國影視從業人員,包含:導演組 、製片組、攝影組、燈光組、美術設計組、道具組及演員組。 (三)電影類 1.影片導演或製片人製作之作品符合附件一資格者;或影片導演執 導或製片人製作之單片影片曾於近十年內國際票房賣座獲得超過 二億美金。 2.影片必須於臺灣及全球超過 10 個區域之戲院播放(附件二)。 (四)電視類 1.電視劇總長度應至少 300 分鐘以上。 2.電視每集製作費用至少 800 萬台幣。 3.電視劇播放平台必須於臺灣及全球超過 10 個區域播放(附件二 )。 (五)以上申請資格不含香港、澳門及中國大陸地區。 (六)申請本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局其他相關影視製作補助。
  • 四、應檢具之文件 (一)國際影視製作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在我國攝製影片前,檢具 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 1.申請書(含影片企劃案、劇情大綱等) 2.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國際影視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中 文譯本。 3.符合本要點三之(三)之 1 證明文件。 (二)國際影視作業者若委託我國影視製作業者依本要點代為申請補助金 及簽約者,應在我國攝製影片前,除本條第一項第一點之申請書文 件外,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 1.中華民國影視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受國際影視製作業者委託協助影片製作之合作契約書或相關證明 文件。 3.國際影視製作業者授權簽約之授權書。 4.國際影視製作業者同意依簽訂契約之所有法律效應規範之同意書 。 本條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
  • 五、評審規範 (一)本局每年受理申請二次為原則,每年 6 月底及 12 月底為截止收 件日。 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組成三至五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二)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建議並由本局核定。 並依本局各年度預算額度分期給付補助金。 (三)為配合本府政策,本局得臨時受理申請,並組成評審委員評審之。
  • 六、簽約與結案 受補助者應與本局簽訂契約(中文為主、英文為輔),並依據契約檢 附領據、本局補助支出總經費之明細表、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向本局 申請撥付款項及辦理結案事宜。
  • 七、應遵守事項 (一)將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電影委員會和本局另行 要求之機關名稱、標誌置於影片各國放映版本之最優先位置。 (二)影片於臺北市拍攝作業開始前或完成後,影片之導演、製片及主角 至少三位須出席一場對外公開記者會。 (三)影片製片、導演及主角須接受臺北市電影委員會獨家採訪,內容為 作為臺北市政府非營利目的之使用。 (四)提供長度達 20 分鐘之「幕後花絮」,內容須包含製片、導演及主 角於臺北市拍攝期間的工作紀錄,作為臺北市政府公益宣傳使用。 (五)電影、電視類均須於全球首映/首播後半年內,提交成果報告書, 包含各國新聞報導剪報及相關宣傳品,電影類須另提供影片全球票 房說明,電視類須另提供播映平台及收視率證明文件。 (六)提交臺北市拍攝期間的每一個取景之臺北市場景至少五張工作照片 或影片檔案,須含導演及該場戲主要演員在內。 (七)提交在臺北市拍攝場景之劇照至少 3 張,提供本市公益宣傳使用 。 (八)受補助影片於本國拍攝期間應設專人處理媒體公關及保全事宜。 (九)在臺北市拍攝期間應為所有演職員(含無薪志工、實習生或工讀生 )及可能影響之第三人投保意外險,並遵守本國勞動相關法令。 (十)申請人應依我國稅法繳納相關稅捐。 (十一)申請人應依本國臨時建築物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搭建、拆除、保留 場景。
  • 八、申請人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金資格,申 請人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並應按核定之 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未繳交完全者,不受理其申請本局各 年度各項獎勵及補助。 我國相關業者及演、職員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予申請人申請補助金者, 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且自本局核定違反規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 請本局各年度各項獎勵及補助。
  • 九、為配合本府影視政策所需,非本要點規範之拍攝計劃,本局得專案受 理申請。
  • 十、各年度補助預算如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 致無法致行本要點時,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有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 十二、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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