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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1-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藝術字第10630243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國際電影攝製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國際影視攝製作業要點)
  • 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補助及投資辦法
    第 8 條
    本國自製或與外國合製之影片,其影片內容係以本市之人文活動、自然景 觀或歷史軌跡為發展背景,或於本市拍攝、後製,或由本市影片從業人員 參與者,得向文化局申請影片製作補助或投資;其相關申請規定由文化局 另定之。 文化局為審查前項補助或投資作業,應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 七人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文化局為控管補助及投資之資金流向、辦理帳務稽查及確保其他法律關係 ,得委託金融機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第一項補助及投資經費,由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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