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遴選機制,擇優任用本局暨 所屬機關九職等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依據臺北市政府一級機關暨所屬機關九職等單位主 管以上遴補作業原則規定,特訂定本遴選作業要點。
- 二、本局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主管以上職務人員(含副局長)暨所屬機關正副首長及簡任官 等(含薦任或(至)簡任)職務人員出缺時,應公開遴選,上網公告工作內容、應徵資 格、報名及甄選方式等資料。
- 三、候選人來源:公開由擬具資格人員自行報名或經本機關各單位推薦。
- 四、擬陞任本局暨所屬機關九職等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應為本局(或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 中,陞任職務所在序列之次一序列及再次一序列現職人員,其任用資格並應符合公務人 員任用法之資格。 如出缺職務擬由本局以外人員遞補時,擬任人員現職職等亦應與次一序列或再次一序列 人員職等相當。
- 五、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本局推薦學者專家二人、本局依職務需要指定二人,外加市 長室指定人員一人組成。 前項委員於推薦或指定時,得酌列候補委員。應聘為遴選委員後,不得再擔任候選人。
- 六、遴選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以最資淺者為原則,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資格視出缺 職務性質,由本局個別訂定後,提報臺北市市長(以下簡稱市長)核定之。
- 七、遴選委員會之職掌: (一)訂定面試或測驗內容。面試重點應著重政策規劃與執行能力、能將抽象政策目標 化為具體可行行動方案,並觀察候選人未來之發展潛能,以及在資源有限之情況 下,能有最大產能之管理能力。 (二)審查候選人擔任擬陞任職務以後 3年之工作計畫或規劃,內容應包含未來業務規 劃、目標設定、團隊運作及績效管理等。 (三)審查候選人過去 3年之工作成效。 (四)針對各候選人之發展潛能、邏輯思考、問題分析、業務規劃、溝通表達、團隊管 理及績效管理等能力,以不排序之方式,遴薦至少二位人選,由本局局長向市長 建議,但如候選人僅有一位時,得僅遴薦一位人選,免受遴薦至少二位人選之限 制。
- 八、遴選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 九、遴選作業程序: (一)本局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主管以上職務人員(含副局長)暨所屬機關正副首長及 簡任官等(含薦任或(至)簡任)職務人員出缺時,由本局依本要點規定,擬訂 甄選規範(九職等單位主管以上資格提報表如附件一) 及遴選委員會委員資格 (遴選委員資格提報表如附件二)後,簽陳市長核定辦理遴選作業。 (二)推薦或指定遴選委員會委員,由本局簽陳市長成立遴選委員會。 (三)遴選委員會開會決定遴選方式。 (四)本局辦理職缺上網公告作業。 (五)本局彙整候選人資格,並製作候選人員名冊(如附件三),連同候選人過去三年 工作成效及擬任職務以後三年之工作計畫,提供遴選委員會審議。 (六)本局通知候選人參加面試或測驗。 (七)遴選結果,由遴選委員會以不排序之方式,遴薦至少二位人選,由本局簽陳市長 核定,但如候選人僅有一位時,得僅遴薦一位人選,免受遴薦至少二位人選之限 制。
- 十、參與遴選作業之相關人員,在遴定前應對遴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及遴選過程嚴守秘密。
- 十一、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以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並視需要酌支 交通費。
- 十二、遴選委員會執行本作業要點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 十三、本局機要職務人員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辦理,免受本作業要點之規範。
- 十四、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依各專屬人事管理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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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4)北市財人字第10430638400號函自104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