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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民治字第11260126122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12年4月1日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三、本基準適用對象為本府進駐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之機關(單位)員工 。
  • 四、本停車場收費基準如附表。
  • 五、本停車場收取之使用費,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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