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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4)北市民治字第10430319101號函訂定發全文5點;並自104年3月1日起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 定訂定之。
  •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三、本基準適用對象為本府進駐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之機關(單位)員工。
  • 四、本停車場收費基準如附表。
  • 五、本停車場收取之使用費,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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