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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財產字第09733488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實施期日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
  • 一、目的: 在不影響年度預算前提下,為協助本市受景氣低迷影響繳納稅捐困難之營利事業,紓解 民困,爰訂定本原則。
  • 二、依據: (一)稅捐稽徵法第26條。 (二)臺北市政府因應景氣低迷紓困及振興計畫。 (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案件作業要點。
  • 三、適用對象: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營利事業,其前半年銷售額總計較前一年同期減少百分之三十以 上者。
  • 四、適用稅目: 本市98年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娛樂稅、使用牌照稅及彙總繳納之印花稅。
  • 五、申請方式: 營利事業應於各地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除外)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原繳款書及本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向本市房屋、土地所在地或營 業登記地址、車籍所屬稅捐稽徵分處提出。
  • 六、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一)地價稅: 准予延長繳納期限至98年12月20日。 (二)房屋稅: 准依下列標準延期或分期繳納,分期者每期為1個月: 1.金額未滿新臺幣20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得延期1至4個月或分 2至4期繳納 。 3.金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三)印花稅(限彙總繳納案件): 准依下列標準延期或分期繳納,分期者每期為1個月: 1.金額未滿新臺幣50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2至4個月或分4期繳納。 (四)娛樂稅: 准依下列標準延期或分期繳納,分期者每期為1個月: 1.金額未滿新臺幣20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2至4個月或分4期繳納。 (五)使用牌照稅: 金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者,得延期1個月繳納。
  • 七、各分處受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申請應於6 個工作天內辦結,需補件者,限期通知補正; 符合要件者經核准後,按核准期別核計每期應納稅額,不符合要件者即予駁回。
  • 八、核准分期繳納稅捐案件,業務單位應將分期期別及各期課稅資料,會稅務管理單位登錄 於分繳檔及註記於徵銷檔,並列印各期繳款書,在繳款書上列印「分期繳納第 ○期」字 樣,一次取證。
  • 九、前項管制人員應於每月10日前編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應景氣低迷受影響營利事業應 納98年地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除外)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戶數金額統計表」, 免備文送本處稅務管理科。
  • 十、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 十一、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辦理不動產移轉、車輛過戶 或異動登記時,仍應依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及使用牌照稅法等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
  • 十二、本作業原則奉財政部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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