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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會字第10430941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年度預(概)算審查機制 及零基預算精神,特設年度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組織(以下簡稱本組 織),並訂定本要點以茲遵守。
  • 二、本組織委員為本局簡任技正級以上長官及五處七室之各處長、主任, 並由局長或副局長擔任召集人。
  • 三、本組織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局主管單位及附屬單位概算編列重大待決及討論項目。 (二)本局主管單位概算作業維持費分配比例及編列額度。 (三)本局主管單位概算競爭性需求排列優先順序。 (四)本局主管單位及附屬單位概算專案計畫編審。 (五)本局主管單位歲出概算說帖編撰。 (六)其他有關本局主管單位及附屬單位概算之事項。
  • 四、本組織依本市地方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 需要,舉行年度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組織會議。本組織審查時,應依 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及附 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五、本組織為落實預(概)算審查機制之推動,得依本局業務單位處室分 設工作組,由局長分別指派本局簡任技正級以上長官擔任各工作組之 主持人,會同該處室業務主管等成員,以及會計室指派人員列席,以 會議辦理初審工作。各工作組之審查會議時間由會計室統一依各年度 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簽報局長排定,並應於召開本 組織會議審查前完成初審工作。
  • 六、本組織委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要點經簽奉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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