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監督管理臺北市北投觀光醫療暨健康保健中 心營運移轉(OT)案(以下簡稱本案)之委託營運績效,特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本案投 資契約書第12.1.2條約定,設『臺北市北投觀光醫療暨健康保健中心營運績效評估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三人,由本局處室主管以上擔任。 (二)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 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受託營運單位提送營運績效說明書、財務報表等之審議及評估作業。 (二)協助本局辦理本案營運績效、營運管理之監督及查核。 (三)其他與本案營運績效相關諮詢及督導事宜。
- 四、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本局企劃處處長兼任。
-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居民代表、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列席,受 託營運單位並應配合出席,提出簡報,答覆各委員之詢問;本會認有必要時,並得要求 查閱受託營運單位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含憑證)。
- 七、本局依本案投資契約書之約定事項,得不定期對受託營運單位進行書面或實地之監督及 查核,受託營運單位應充分配合,不得拒絕;必要時,並得由本會委員協助本局進行實 地查核。前項監督及查核結果,應於本會提出報告或提案審議。
- 八、本會委員應公正執行評估工作,如與受託營運單位有利害關係,應予迴避。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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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50658400號函訂定發全文9點;並自104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