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 本廠)依「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廠交誼廳(以下簡稱本廳) 使用須知。
- 二、申請使用本廳辦理活動,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且活動性質限於 免費公益活動或非營利性質活動及其它經本廠同意之活動,且同一單 位不得連續申請使用三日以上。
- 三、申辦活動單位須於申請使用日前六日至前三日間(遇休館日提前一日 ),由負責人或委由代理人至主題館服務台辦理申請,經本廠審核通 過後,以電話通知並錄音存證。但因申請人記載電話有誤致本廠無法 通知,本廠不負相關責任。申辦活動單位得於申請使用日前一日(遇 休館日提前一日)營業時間內來電查詢(02–28360050 轉分機 601 )。
- 四、二個以上申辦活動單位申請使用相同時段者,本廠將於使用日起計前 二日(遇休館日提前一日)上午十時公開抽籤。
- 五、本廳提供使用期間如遇本府或本廠臨時舉辦活動時,本府或本廠得為 優先使用,已申請使用之單位應配合另覓場地或改期,不得異議。
- 六、申辦活動單位應於活動前一日(遇休館日提前一日)繳交場地使用費 及保證金一千元;逾期未繳者,視同放棄,由次順位申辦活動單位遞 補。
- 七、申辦活動單位不得向成員或其活動參與者收取任何費用。
- 八、本廠於活動前於本廳活動入口明顯處張貼「使用本廳辦理活動均應屬 非營利性質或公益活動,申請活動單位不得向成員或其活動參與者收 取任何費用,如有發現違規行為,歡迎撥打檢舉專線(02)2832–74 74」字樣。
- 九、申辦活動單位應負責維護場地之整潔及安全,歸還場地前應將場地復 原,若未將場地復原或未經同意私接電器及電線致現有設備損壞,均 應負責維修或照價賠償,如經本廠通知後三日內不予修復,本廠得逕 由保證金內扣繳維修費用,不足部分,申辦活動單位仍應繳付,並停 止其申請使用權六個月。
- 十、本廠於申辦活動單位使用期間,得進行實地現場查核訪談,必要時得 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稅捐單位查核,申請使用單位不得拒絕;若 經查獲實際使用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有收費營利性質者,本廠得令立即 停止使用,並停止其使用權六個月。
- 十一、申請使用本廳,其收費方式依本辦法之附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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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環四字第10330559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3年12月1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