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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環四字第10330559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3年12月16日起生效
  • 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
    使用回饋設施應遵守回饋設施使用須知,如需事先提出申請或繳交使用費 者,應依回饋設施使用須知申請核准或繳交費用後始得使用。但下列情形 使用各處理廠場部分回饋設施,得減免費用: 一 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 二 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憑身心障礙證明,免費。 三 設籍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北投區、士林區區民憑身分證 明,免費。 四 六十五歲以上者,憑身分證明半價優待。 前項回饋設施使用須知及申請使用程序,由各處理廠場擬訂,並報環保局 核定之。 第一項回饋設施之收費基準及數額,依規費法第十條訂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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