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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民治字第1126028327號函修正第5、11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壹、里長自強活動
  • 一、里長自強活動旨在增進里長相互間之情感,促進區內基層幹部共同參 與推動區政,並相互學習。
  • 二、里長自強活動得由區公所徵詢里長意見或里長推派代表研擬自強活動 辦理之方式及時間,並訂定實施計畫。實施計畫應載明參加里長之姓 名、人數及活動時間及地點,並於活動前一個月函報區公所審核。
  • 三、里長自強活動應有三位以上之里長組成團體成行;活動當日,參加之 里長應親自簽到,不得由他人代簽或他人冒名頂替。
  • 四、區公所核撥里長自強活動之經費,應依實施計畫及參加里長之人數支 給;未親自參加之里長,其已支給之里長自強活動經費應於活動結束 後十日內繳回區公所;區公所應善盡核實報支之責。
  • 五、里長自強活動之經費應專款專用,其經費編列及支用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六、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里長自強活動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執 行成效本局得列為年度民政業務考核依據。
  • 貳、鄰長自強活動
  • 七、鄰長自強活動旨在增進鄰長相互間之情感,促進里內基層幹部共同參 與推動里政,每年度各里以舉辦一次為原則。
  • 八、鄰長自強活動得由區公所或各里辦公處辦理,並訂定實施計畫。實施 計畫應載明參加鄰長之姓名、人數及活動時間及地點,並於活動前一 個月函報區公所審核。
  • 九、鄰長自強活動當日,參加之鄰長應親自簽到,惟鄰長如不克參加活動 時,得由眷屬或家屬代理為之。
  • 十、區公所核撥鄰長自強活動之經費,應依實施計畫及參與鄰長之人數支 給;未參加者,其已支給之鄰長自強活動經費應於活動結束後十日內 繳回區公所;區公所應善盡核實報支之責。
  • 十一、鄰長自強活動之經費應專款專用,其經費編列及支用依相關規定辦 理。
  • 十二、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鄰長自強活動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 執行成效本局得列為年度民政業務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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