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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民治字第1126028327號函修正第5、11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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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民治字第10433440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鄰長自強活動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長及鄰長自強活動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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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民治字第10333562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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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民治字第10331091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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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96)北市民二字第09632596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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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1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民二字第09133019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2-03-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民治字第1126028327號函修正第5、11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