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民治字第10433440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鄰長自強活動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長及鄰長自強活動注意事項)
  • 壹、里長自強活動
  • 一、里長自強活動旨在增進里長相互間之情感,促進區內基層幹部共同參與推動區政,並相 互學習。
  • 二、里長自強活動得由區公所徵詢里長意見或里長推派代表研擬自強活動辦理之方式及時間 ,並訂定實施計畫。實施計畫應載明參加里長之姓名、人數及活動時間及地點,並於活 動前一個月函報區公所審核。
  • 三、里長自強活動應有三位以上之里長組成團體成行;活動當日,參加之里長應親自簽到, 不得由他人代簽或他人冒名頂替。
  • 四、區公所核撥里長自強活動之經費,應依實施計畫及參加里長之人數支給;未親自參加之 里長,其已支給之里長自強活動經費應於活動結束後十日內繳回區公所;區公所應善盡 核實報支之責。
  • 五、里長自強活動經費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 6,000元整。 前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且以補助一次為限,其經費編列及支用依相關法規辦理。
  • 六、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里長自強活動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執行成效本局得列為 年度民政業務考核依據。
  • 貳、鄰長自強活動
  • 七、鄰長自強活動旨在增進鄰長相互間之情感,促進里內基層幹部共同參與推動里政,每年 度各里以舉辦一次為原則。
  • 八、鄰長自強活動得由區公所或各里辦公處辦理,並訂定實施計畫。實施計畫應載明參加鄰 長之姓名、人數及活動時間及地點,並於活動前一個月函報區公所審核。
  • 九、鄰長自強活動當日,參加之鄰長應親自簽到,惟鄰長如不克參加活動時,得由眷屬或家 屬代理為之。
  • 十、區公所核撥鄰長自強活動之經費,應依實施計畫及參與鄰長之人數支給;未參加者,其 已支給之鄰長自強活動經費應於活動結束後十日內繳回區公所;區公所應善盡核實報支 之責。
  • 十一、鄰長自強活動經費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 1,210元整。 前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且以補助一次為限,其經費編列及支用依相關法規辦理。
  • 十二、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鄰長自強活動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執行成效本局得列 為年度民政業務考核依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