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本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以下簡稱發包中心)代辦 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採購案之權利義務及業務分工,以落實發包作業品質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工程機關,指工務局、捷運工程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翡翠水庫管 理局、臺北大眾捷運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稱非工程機關,指工程機關以外 之機關(以上均含所屬機關)。
- 貳 代辦內容及除外情形
- 三、發包中心為階段性代辦機關之採購案: (一)第一階段(成立初期):代辦非工程機關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工程採購。 (二)第二階段(配合本府智慧型大樓完成設置):增加代辦非工程機關預算金額達一 定金額以上勞務、財物採購。 (三)第三階段(第二階段實施後三個月內):擴大代辦機關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 採購。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 第一項以外之各類採購案件,經發包中心同意代辦者,不在此限。
- 四、發包中心不代辦之採購類型如下: (一)屬未經公告之限制性招標。 (二)例行性採購,如:藥品、垃圾袋、及辦公事務用品等。 (三)專業服務,如:社會福利、燈節、文化藝術及估(鑑)價案等。 (四)機關認屬時間緊迫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發包中心核准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規定之採購類型,發包中心應每年檢討並公布之。
- 五、發包中心代辦作業事項如下: (一)協助評估適當招(決)標策略。 (二)重點審查招標文件。 (三)辦理採購公告。 (四)通知機關招標訊息。 (五)受理廠商所提疑義及異議。 (六)處理廠商領標、投標及收退押標金(採電匯者除外)。 (七)核派主持開標人員。 (八)查核廠商停權紀錄。 (九)辦理開標、審標、比減價、決標。 (十)其他與機關協議代辦之採購事項。 前項未列事項,如:公告閱覽、底價訂定、評選作業及簽約作業之處理等,應由機關自 行辦理。
- 參 洽辦作業及監辦權責
- 六、採購案件所涉預算及招標文件,應經機關內部簽核奉准後,再移請發包中心代辦;如代 辦過程中,如有政策變更、違反法令、其他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等情形,發包中心得暫 停採購程序。
- 七、機關委請發包中心代辦採購發包,應以一案一簽為原則,並填具代辦採購委託書(附表 一)及代辦案件收退文件檢核表(附表二)。
- 八、代辦採購案件之監辦人員,應由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依法擔任。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者,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函報上級機關。 前項監辦未採實地監視者,機關應於開標前檢具核准簽文移請發包中心憑辦。
- 肆 招標文件準備
- 九、機關製作招標文件,除有特殊情形,須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範本外,應優 先採用本府訂頒之各式範本。 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採用範本者,發包中心得退回機關重擬。但經機關敘明理由,簽奉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 十、機關準備招標文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採用招標文件範本時,應依個案特性及需求增刪修改內容,載明於招標及契約文 件內,併應注意各式範本之最新更動內容。 (二)依前款規定刪除者,應於該段文字加雙刪除線;全條刪除者,應保留條次編號; 增加者,應以紅色文字併加底線,以利審查。 (三)機關應將電子領標作業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並提供全部招標文件電子檔。 (四)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令擬妥招標文件,不得因發包中心辦理重點審查,而免除或 減少機關所應負之全部責任。
- 十一、機關移請發包中心代辦招標作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機關辦理採購業務時,應依規定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及辦理自行檢查;併應確實 依採購案件性質詳實檢視「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各階段作業之檢核項目,以 減少採購違失情事,提升採購品質及效率。 (二)第一次招標作業,機關應檢具奉准簽呈(簽文內容應有採購金額、預算金額、 法令依據及理由)併同招標資訊詳述資料(附表三)、預算書、廠商資格審查 表、行政作業文件、招標文件及電子檔各一份,移請發包中心代辦。 (三)流標、廢標之後續標辦作業,發包中心依「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標、廢 標後續標辦處理作業程序」規定得將全案送回機關辦理檢討,機關如須續辦招 標,應依前款規定辦理,移請發包中心代辦第二次及以後招標作業。如招標文 件有重大改變者(如:廠商資格、數量、價格、履約條件等改變),應載明於 招標資訊詳述資料之附加說明欄位。 (四)機關於等標期間內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時,應將招標之更正或補充內容 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移請發包中心辦理更正或補充公告作業, 發包中心得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機關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並彙整廠商或民眾意見修正招標文件後,再行簽辦招標作業。 (六)機關應於委託代辦前,檢視招標文件是否備齊,相關文件內容應清稿、分項逐 一編列頁碼並附招標文件清單。發包中心受理代辦案件後,將逐一審查機關檢 具招標文件是否符合本規定;未符合本規定者,發包中心得洽機關研議修正後 辦理。
- 伍 招標
- 十二、為配合政府採購電子化政策,響應節能減碳,發包中心代辦案件僅提供電子領標。
- 十三、有關押標金繳納及發還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包中心代辦案件,投標人繳納押標金,應以機關名義為受款人。 (二)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經蓋機關章戳並可現場發還者,機關應授權發包中心使 用機關退還押標金專用章戳。 (三)未能現場發還押標金及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機關應自行辦理發還。
- 十四、發包中心於標案上網公告後應主動通知機關招標訊息。於代辦期間,對於廠商提出之 疑義及異議,原則由發包中心受理,機關應協助答復並為適當之處理。
- 陸 開標、決標
- 十五、代辦案件訂定底價,應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逕行簽報核定,並由機關 之會同開標人員於價格標開標當日帶至現場交付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人員於接受 當時應確認底價是否符合保密規定。廢標後,重行招標者,亦同。 未能決標時,開啟後之底價經主持開標人員當場密封蓋章後,由機關之會同開標人員 攜回機關辦理後續保密事宜。
- 十六、代辦案件之辦理開標人員,權責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由發包中心核派中心人員、幕僚作業人員或機關人員擔任為原 則,負責主持開標程序,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二)承辦開標人員:由發包中心人員擔任,負責辦理開標作業、審查投標廠商基本 資格文件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三)會同開標人員:由機關派員擔任,負責審查投標廠商履約能力、特定資格及規 格。 (四)監辦開標人員:由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擔任,負責監視開標程序 。 (五)上級機關監辦開標人員: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負 責監視開標程序。
- 十七、代辦異質採購之案件,由發包中心於辦理資格審查作業後,連同開標紀錄送回機關辦 理後續評選或審查作業。機關於評選或審查作業完成後,應檢具評選或審查會議紀錄 及奉准簽文,移請發包中心辦理後續作業。
- 十八、代辦案件經開標後,如需辦理保留決標或暫停採購程序,應由機關依法為適當之處置 後,再檢具簽文及其相關文件移請發包中心辦理後續作業。
- 十九、發包中心辦理決標後,應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登錄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其紀錄交付機關之會同開標人員攜回。
- 二十、代辦案件於發包中心代辦程序辦妥後,除留存代辦作業文件之影本外,應將全案正本 移回機關辦理訂約,機關依會計法、政府採購法、檔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後續事 宜。
- 柒 附則
- 二十一、代辦採購案之各階段作業及權責分工,招標準備至公告招標階段詳流程圖一,公告 招標至決標簽約階段詳流程圖二。機關對委託代辦採購之作業程序有疑義者,應先 洽詢發包中心;如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得洽詢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 二十二、非代辦案件,機關得向發包中心申請使用發包平台辦理開標相關作業,以達公開、 透明目的。
- 二十三、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下年度一定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勞務類採購案 件招標資訊預定時程表(附表四),移請發包中心彙整列管。
- 二十四、由發包中心代辦工程案件之機關應撥付一定比例之工程管理費(以下簡稱工管費) ,作為發包中心業務費及加班費等相關運作經費,其加班費與業務費之比例為三: 七,原則如下: (一)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規定編列工 管費支用預算。 (二)機關應於發包中心受理代辦後一個月內撥付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 購發包中心運作專戶」;另於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代辦之 案件,應於次年度開始一個月內撥付。 (三)工管費之撥付額度,應按代辦工程案件之預算金額所占級距計算,其計算比 例,如附表五。 (四)發包中心運作經費由工務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收據交由機關辦理核銷,原始憑證由工務局 另行保存。 (五)運作經費於每年年底有賸餘款者,按其撥付金額占發包中心全年度收取之運 作經費比例移回各機關。
- 二十五、機關應指定與發包中心對應之專責採購單位,負責發包中心交辦之事項。
- 二十六、發包中心發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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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0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採字第10430077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