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本處質借客戶本人或其子 女奮發上進肯定自我之精神、關懷重大傷病客戶及減輕客戶撫育新生 兒之經濟壓力,特訂定本要點。
- 二、祝福金類別如下: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 (五)康復祝福金。 (六)新生兒祝福金。
- 三、各類祝福金之發放名額,由本處視當年度預算決定,並於每年年初公 告。各類祝福金之申請人數未達公告之發放名額時,得調整其他類公 告之發放名額。另申請人數超過公告之發放名額時,依下列標準錄取 至額滿為止: (一)求職成功、職訓結訓、康復及新生兒祝福金:依受理時間先者為優 先。 (二)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以學期總平均分數高者為優先。 (三)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以學年二學期之平均進步成績分數高者為優 先。
- 四、各類祝福金之金額如下: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 1.公立國中組:每名新臺幣一千元整。 2.高中職組:每名新臺幣二千元整。 3.大專院校組: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每名新臺幣一千元整。 (五)康復祝福金: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 (六)新生兒祝福金: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
- 五、各類祝福金申請期間如下: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自領取第一個月薪資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 請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日止。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自結訓(業)證書核發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日止。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 1.上學期: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2.下學期: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五)康復祝福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 以下簡稱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間為每年一 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日止。 (六)新生兒祝福金:申請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日止。
- 六、各類祝福金申請資格如下: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凡本處質借客戶本人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介 求職成功,且自領取第一個月薪資日起算前六個月,累計質借金額 平均每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每人每年限申請一次,終身累計 以申請三次為限。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凡本處質借客戶本人參加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 練機構(或其委訓機構)職業訓練結訓,且自職業訓練結訓(業) 證書核發日起算前六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者。每人終身限申請一次。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凡本處質借客戶自前點第三款所定之開始申 請日起算前六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本人或子女就讀國內國中(公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其學業成 績及德行評量達下列標準者: 1.學業成績:國中八十分以上、高中職七十五分以上、大專院校八 十分以上者;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則得參採三分之二以上之學 科成績評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 2.德行評量:八十分、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 ,則得參採其文字描述須無負面性質評述。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 凡本處質借客戶自前點第四款所定之開始申請日起算前六個月,累 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本人或子女就讀國內國 中(公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其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達下列標 準者: 1.學業成績:前一學年第二學期平均成績,較第一學期平均成績增 加三分以上。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者,則以前一學年第二學期學 科成績評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之科目數,較第一學期學科成績 評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之科目數增加三分之一。 2.德行評量:八十分、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 ,則得參採其文字描述須無負面性質評述。 (五)康復祝福金: 凡本處質借客戶本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且自申請日起算前六個月 ,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每人終身限申請 一次。 (六)新生兒祝福金: 凡本處質借客戶本人育有未滿二歲之新生兒,且自申請日起算前六 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申請人不得 以同一新生兒重複申請。 學業成績優良及成績進步祝福金,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 七、申請各類祝福金者,應於第五點所定之申請期間內,檢具申請書與下 列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向本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任職機構之薪資證明文件 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介求職成功之證明文件。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 機構(或其委訓機構)核發之結訓(業)證書。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申請人或與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學 業成績及德行評量之證明文件。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申請人或與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前 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之證明文件。 (五)康復祝福金: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重大傷病證明。 (六)新生兒祝福金:申請人與其新生兒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以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採郵寄以外方 式提出者,以送達本處之日為準。 第一項申請由申請人至本處提出者,其文件正本於本處驗畢後歸還, 以其他方式提出者,不予歸還(除國民身分證外)。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完備者,本處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八、申請案件經審核通過後,祝福金之發放採匯款方式,相關匯款手續費 由申請人負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申請不予核發祝福金: (一)重複申請並領取第六點之各類祝福金。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祝福金,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並已領取祝福金者,本處應以書面限期 命申請人返還。
- 九、本要點不適用本處所屬員工及其子女。
- 十、本要點各類祝福金所需之經費,由當年度法定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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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13)北市質借業字第113300097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3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