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鼓勵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質借客戶本人或其子女奮 發上進、肯定自我,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發放祝福金,特訂定本 要點。
- 二、類別: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本處質借客戶本人經由政府機關所屬就業服務單 位轉介求職成功者。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本處質借客戶本人參加政府機關所屬職業訓練單 位(或其委託代訓機構)職業訓練結訓者。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本處質借客戶本人或其子女學業成績優良者 。(公立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院校組)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本處質借客戶本人或其子女學業成績進步者 。(公立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院校組)
- 三、祝福金發放名額,原則上依下列所定名額辦理: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每年10名。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每年10名。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每學期核發名額如下:
組別
公立國中
高中職
(含專科一~三年級)大專院校
(含專科四、五年級及四技、二專)名額
30名
60名
100名
組別
公立國中
高中職
(含專科一~三年級)大專院校
(含專科四、五年級及四技、二專)名額
10名
10名
10名
- 四、獎勵金額: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每名 3,000 元整。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每名 3,000 元整。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 1.公立國中組每名 1,000 元整。 2.高中職組每名 2,000 元整。 3.大專院校組每名 3,000 元整。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每名一律 1,000 元整。
- 五、申請時間: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求職成功者應於領取第一個月薪資後 6 個月內 ,向本處提出申請。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職業訓練結訓者應於結訓證書核發後 6 個月內 ,向本處提出申請。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每年辦理 2 次,申請期間分別為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及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每年辦理 1 次,申請期間為每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五)學業成績優良及成績進步祝福金,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 六、申請資格: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及職訓結訓祝福金:凡符合申請資格之質借客戶自 領薪日或職訓結訓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 2 0,000 元以上者。 前二項祝福金,為公平分配資源,求職成功祝福金每人每年限申請 1 次,終身累計以申請 3 次為限;職訓結訓祝福金每人終身以申 請 1 次為限。 (二)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 凡質借客戶自本處規定之開始申請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 額平均每月達 30 ,000 元以上,本人或其子女就讀國內國中(公 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達下列標準者 ,得提出申請: 1.學業成績:國中智育 80 分以上者、高中職 75 分以上者、大專 院校 75 分以上者;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則得參採須有三分之 二(含)以上之學科成績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者。 2.操性(德育)成績:80 分或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如成績單無 數據登錄,則得參採其文字描述須無負面性質評述者。 (三)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 1.凡質借客戶自本處規定之開始申請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 金額平均每月達 30,000 元以上,本人或其子女就讀國內國中( 公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前一學年第 2 學期平均成 績,較第 1 學期平均成績增加 5 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 2.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者,則以前一學年第 2 學期學科成績列甲 等以上者,較第 1 學期之學科列甲等以上增加 1/3 者,得提 出申請。 3.操性(德育)成績:80 分或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如成績單無 數據登錄,則得參採其文字描述須無負面性質評述者。
- 七、申請辦法: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 1.填寫申請書 1 份。 2.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退還)及影本 1 份。 3.任職機構核發薪資之證明正本(如:薪資單或存摺、驗畢後退還 )及影本 1 份。 4.政府機關所屬就業服務單位轉介就業成功之證明文件正本(如: 轉介單或公文、驗畢後退還)及影本 1 份。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 1.填寫申請書1份。 2.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國民身分證、驗畢後退還 )及影本 1 份。 3.政府機關所屬職業訓練單位(或其委託代訓機構)之結訓證書正 本(驗畢後退還)及影本 1 份。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 1.填寫申請書 1 份。 2.檢附學期成績單正本(驗畢後退還)及影本 1 份。 3.檢附申請人與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或 雙方國民身分證、驗畢後退還)及影本 1 份。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 1.填寫申請書 1 份。 2.檢附前一學年上、下學期之成績單正本(驗畢後退還)及影本 1 份。 3.檢附申請人與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或 雙方國民身分證、驗畢後退還)及影本 1 份。
- 八、審核作業: (一)各營業單位:受理質借客戶申請。 1.檢視申請書第 1~8 項各欄位是否明確填寫,並核對所附證件資 料是否相符。 2.利用質借系統查詢客戶質借情形,並填載於申請書之質借情形欄 位。 3.櫃檯承辦人員受理申請並核對相關證明文件完竣後,應於影本文 件上加蓋與正本核對無誤之戳章。 4.申請資格條件初審合格後,分處承辦人員及主任應於初審欄位簽 章後送業務組彙辦。 (二)稽核組:質借情形複審。 業務組收受各分處申請資料後,交由稽核組依申請書質借客戶之身 分證號,查詢並覆核質借情形相符後,於複審欄位簽章後移送業務 組續辦。 (三)業務組:審核、登錄資料並編製錄取名單。 業務組彙整各營業單位送達之祝福金申請書,除資格條件不符者外 ,按分處別及組別依序登錄,並將錄取名單編訂成冊陳核。
- 九、發放時間及方式: 錄取名單經陳核確定後,業務組應將錄取名單擇要於本處網站公布, 並將祝福金款項及印領清冊移請各營業分處通知獲領客戶,攜帶身分 證件及印章至原申辦分處領取,同時由分處主任(或同仁)與獲領人 拍照後,將照片及印領清冊送交總處,俾供核銷經費。另倘客戶不同 意拍照者,分處應將祝福金款項及印領清冊送回總處秘書室,再由秘 書室通知獲領客戶前來領取。
- 十、本要點不適用本處所屬員工及其子女。
- 十一、本祝福金依當年度法定預算編列情形辦理。
- 十二、本要點經報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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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9-3002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祝福金申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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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4)北市質借業字第10430096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