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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5)北市質借業字第10530007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質借客戶本人或其子女奮 發上進肯定自我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 二、祝福金申請類別如下: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
  • 三、各類祝福金之發放名額,配合年度預算辦理,於每年年初公告。申請 人數超過公告之發放名額時,依下列標準錄取至額滿為止: (一)求職成功及職訓結訓祝福金:依受理時間先者為優先。 (二)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以學期總平均分數高者為優先。 (三)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以學年二學期之平均進步成績分數高者為優 先。
  • 四、各類祝福金之獎勵金額如下: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每名 3,000 元整。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每名 3,000 元整。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 1.公立國中組:每名 1,000 元整。 2.高中職組:每名 2,000 元整。 3.大專院校組:每名 3,000 元整。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每名 1,000 元整。
  • 五、各類祝福金申請時間如下: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自領取第一個月薪資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自結訓證書核發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 1.上學期:每年 4 月 1 日起至 4 月 30 日止。 2.下學期:每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每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 (五)學業成績優良及成績進步祝福金,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 六、各類祝福金申請資格如下: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凡本處質借客戶本人經由政府機關所屬就業服務 單位轉介求職成功,且自領薪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 均每月達 20,000 元以上者。每人每年限申請 1 次,終身累計以 申請 3 次為限。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凡本處質借客戶本人參加政府機關所屬職業訓練 單位(或其委訓機構)職業訓練結訓,且自職訓結訓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 20,000 元以上者。每人終身限申 請 1 次。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凡本處質借客戶自規定之開始申請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額平均每月達 30,000 元以上,本人或子女就 讀國內國中(公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其學業及操性成績達下 列標準者,得提出申請: 1.學業成績:國中 80 分以上、高中職 75 分以上、大專院校 75 分以上者;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則得參採三分之二(含)以上 之學科成績評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者。 2.操性(德育)成績:80 分或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如成績單無 數據登錄,則得參採其文字描述須無負面性質評述者。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 凡本處質借客戶自規定之開始申請日起算前 6 個月,累計質借金 額平均每月達 30,000 元以上,本人或子女就讀國內國中(公立) 、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其學業及操性成績達下列標準者,得提出申 請: 1.學業成績:前一學年第 2 學期平均成績,較第 1 學期平均成 績增加 5 分以上者。如成績單無數據登錄者,則以前一學年第 2 學期學科成績評列甲等以上者,較第 1 學期之學科評列甲等 以上增加 1/3 者。 2.操性(德育)成績:80 分或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如成績單無 數據登錄,則得參採其文字描述須無負面性質評述者。
  • 七、申請各類祝福金者,應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證明文件正本(驗畢歸還)及影本各 1 份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求職成功祝福金: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任職機構之薪資證明文件 及政府機關所屬就業服務單位轉介就業成功之證明文件。 (二)職訓結訓祝福金: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所屬職業訓練單 位(或委訓機構)核發之結訓證書。 (三)學業成績優良祝福金:申請人或與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學 業成績及操性成績之證明文件。 (四)學業成績進步祝福金:申請人或與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前 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及操性成績之證明文件。
  • 八、經本處錄取之祝福金獲領人,應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至原申辦分處拍 照後領取;如不同意拍照者,須俟本處秘書室另行通知領取時間。
  • 九、本要點不適用本處所屬員工及其子女。
  • 十、本要點各類祝福金所需之經費,由當年度法定預算支應。
  • 十一、本要點經報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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