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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83007418號令修正發布第2、3、5點條文;並溯自108年1月22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第七條第 二項規定,設置臺北小巨蛋一般檔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一般時段檔期審議。 (二)活動因應計畫專案審查。 (三)其他檔期審議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或指定簡任級以上人員兼任。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外,每次審議會議依審議內容申請案件之類別及數量比例邀請委員十人參加,其中應包 括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局及臺北小巨蛋經營管理單位代表,其餘委員 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曾任職於相關學術系所、機構從事表演藝術、流行文化、時尚或跨界文化及體育 之研究、教學、專職工作者等。 (二)其他與申請案相關專長者。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佔全體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四、本會行政作業由本局負責辦理,會議以每年召開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之一擔任代 理人主持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六、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 與表決。 如表決同數時,主席參與表決。
  • 七、本會委員有關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 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受雇人、代理人、輔佐人者等。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八、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陳述意見。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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