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籍字第10333863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103年12月31日起實施
  • 一、目的 為協助民眾自行辦理坐落於臺北市之土地或建物登記測量申請案,提 供完整諮詢服務,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開放登記測量 案件諮詢預約服務,凡民眾願自行申辦土地或建物登記及測量相關申 請案,可先行向各所預約專案協助,藉此節省民眾委託辦理之支出花 費,達成有感便民、利民之服務目標。
  • 二、作業流程 (一)預約方式 1.電話預約:民眾於各所上班時間撥打預約諮詢專線(或撥打 199 9 轉接),說明欲諮詢項目等資訊,俾排定諮詢日期及時段。 2.傳真預約:民眾填寫諮詢預約單(附件一),或註明姓名、電話 、諮詢項目、預約諮詢日期及時段後傳真至地政事務所。 3.線上預約:民眾以電子郵件夾帶填妥之諮詢預約單,或於郵件中 註明姓名、電話、諮詢項目、預約諮詢日期及時段傳送地政事務 所。 (二)諮詢時段 上班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4 時 30 分(中午亦提供諮詢服 務),為兼顧資源共享及公平性原則,以每人 30 分鐘為原則。 (三)受理預約程序 1.各所接收預約後,應記錄於「受理預約諮詢紀錄表」(附件二) ,如預約內容不明確者,應先聯繫預約人確認後再行排定諮詢服 務日期及時段。 2.通知相關業務課依案件性質排定適當人員受理諮詢。 (四)諮詢服務 1.受諮詢人員預先備妥相關資料於排定時程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2.諮詢服務地點以獨立空間為宜,以提升服務品質。
  • 三、作業流程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