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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團字第11031789523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十條。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目的 一、補助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社區服務方案,營造共善分享之社區互助 網絡。 二、關懷社區弱勢民眾需求,建立鄰里支持系統,充實在地化福利服務網 絡。
  • 參、補助對象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且符合下列 條件: 一、會務、財務運作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具備基本志工人力。 二、近二年申請政府補助,皆依規定辦理。 申請小旗艦方案之社區發展協會,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最近二年應 通過本局社區認證。
  • 肆、補助內容 一、社區互助方案:申請單位依社區中長者、新移民、弱勢家庭、兒童青 少年、身心障礙者等各類對象需求,從食、衣、住、行、育、樂等面 向發展社區支持性之整合方案。每一社區發展協會限申請一案。 二、小旗艦方案:申請單位結合二個以上社區發展協會共同辦理福利服務 方案。每一社區發展協會限申請一案。
  • 伍、補助原則、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注意事項 一、補助案件採事先審核,經本局核定後得追溯至申請文件函送至區公所 當月起補助。 二、本計畫每案至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且申請單位應至少 編列百分之五自籌款,並於申請表註明自籌款來源及金額。 三、單次性活動,不予補助。 四、助教鐘點費、紀念品、獎品、點心費、飲料茶水費、紅布條,以及資 本門(含建築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設備、其 他設備)等項目,不予補助。 五、共餐費補助金額占全案補助金額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六、以個人興趣培養為主的文教活動及才藝課程,應建立使用者付費機制 ;此類課程補助金額占全案補助金額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七、方案執行如持續三個月以上,且每週至少服務二個時段(每一時段以 三小時計)者,得補助行政人員服務費及場地費。 八、志願服務計畫經本局備案者,得優先補助。 九、前一年度通過本局社區認證者得優先補助;倘有連續二年通過社區認 證者,第三年、第四年得免經認證程序,優先補助。 十、本計畫之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陸、申請期間與程序及方案執行期間 一、申請期間:辦理期間以一月為起始月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申請文 件函送至區公所;非屬上述情形者,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將申請文 件函送至區公所提出申請;本局得視預算經費剩餘情形,另行公告開 放申請。 二、配合衛生福利部福利社區化旗艦型計畫辦理之申請案,得於衛福部確 定審查結果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截止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 四、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間備妥應備文件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申 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日期以所轄區公所之收文日期為準。 五、方案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柒、申請應備文件及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函文。 (二)申請表。 (三)補助計畫書。 (四)經費概算表。 (五)其他依本局每年公告之注意事項需檢附之文件。 二、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得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圖記及負責人印章;經限期補正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倘所送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加註「與 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切結。
  • 捌、審查程序及原則 一、審查程序: (一)由區公所就申請單位所送文件進行形式及程序審查;審查通過者, 函轉本局辦理核定。倘有資料不全者,區公所應輔導申請單位依限 補正;逾期未補正或遇有逾期申請者,應盡速函轉本局不予受理。 (二)由本局依各申請單位通過社區認證情形、往年補助款執行績效並視 本局年度預算及剩餘經費等因素,予以衡酌核定補助金額。 二、區公所審查及本局核定皆以書面審定為原則。但申請補助金額高於五 十萬元以上者,本局應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召 開複審會議始得核定;倘有必要,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複審會議進 行說明。
  • 玖、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依規定保管十年。 二、本局採不定期稽查補助計畫執行情形,並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 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 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 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 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 者,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辦理變更,並經本局核准後執行。 五、受補助單位如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並停止其補助一至五年: (一)於受補助期間解散或所執行之相關業務被撤銷許可。 (二)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獲補助。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計畫內容無法履行。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拒絕接受本局考核或查核。 六、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輔導方案及成果發表活動。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含法人、機構、 團體或學校等)就本補助案,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 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申請人非屬該 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則免填附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 拾、核銷程序及核銷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結束一個月內,辦理報結核銷;進度落後者,應 函知本局原因,並經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二、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未辦理報結核銷者,本局得不予核撥該補助款 項,並列為次年度審查之參考;但方案執行期間逾當年度十一月三十 日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經費達二十萬元以上者,至遲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期中 核銷。 四、辦理報結或期中核銷時應備齊相關執行資料(排列順序如下列項目) ,函送所轄區公所;區公所應針對核銷文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 函送本局: (一)受補助單位函文。 (二)核銷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本局補助款項之領據。 (四)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五)執行概況表。 (六)補助款使用之相關憑證文件。 (七)活動照片六張(足以顯示辦理情形)。 (八)方案成果報告書。 五、本計畫核銷應備文件須配合本局使用社區發展方案補助平台,相關規 定將另行公告。
  • 拾壹、本計畫所須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拾貳、本計畫所須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拾參、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臺北市政 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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