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一)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 20 條。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二、目的 (一)補助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社區互助服務方案,營造共善分享之 社區互助網。 (二)鼓勵社區發展協會,關懷社區弱勢民眾,建立鄰里支持系統,充實 在地化福利服務網絡。
-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本市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且會務、財務健全者;經本局評估具有 2 年以上推動執行能力者。 (二)協會內部應設置志工人力;已取得志工授證者,優先補助。
- 四、補助內容: (一)溫馨送餐方案: 結合社區餐食資源或自行烹煮,提供送(共)餐服務(週一至週五 ,每日至少 1 餐)給予社區中經濟弱勢或獨居長者、身心障礙者 且有自行備餐困難者。 (二)互助福利方案: 以社區互助之精神,結合社區人力物力資源,關懷社區弱勢民眾, 針對社區中長者、新移民婦女、弱勢家庭、兒童、青少年、身心障 礙者等對象,辦理各項促進身心發展、人際交流暨生活支持性服務 方案,非屬單次性活動,形成互助團體。方案內容含 2 類服務人 口群以上之整合性福利方案,優先補助。 (三)小旗艦方案: 需結合同行政區 2 個以上社區發展協會共同辦理。方案結束後舉 辦成果發表活動。
-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詳附件 1)。
- 六、補助原則: (一)本方案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俟本局核定後始得執行;惟 104 年度續辦理溫馨送餐方案之協會,補助日期可追溯至 104 年 1 月 1 日。 (二)申請單位應依實際需要提出具體計畫,申請溫馨送餐方案得免自籌 經費配合,互助福利方案、小旗艦方案需自籌 10 %。 (三)本局得依預算情形、計畫內容及申請單位以往申請相關計畫辦理情 形、核銷狀況等,審定補助金額。 (四)本計畫不補助助教鐘點費、紀念品、獎品、點心費、飲料費等項目 。 (五)協會得以同一方案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經費,但申請補助項目 不得重複,經發現重複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並自發現日起至下一年 度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 七、申請方式及計畫執行時間: (一)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 104 年 2 月 17 日前送區公所轉 本局提出申請。如經費尚有剩餘,將開放第二梯次之申請,第二梯 次開放申請與截止日期,將擇期於本局網站公告並請公所轉知,請 欲申請之協會於截止日前送區公所轉本局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 5 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除溫韾送餐方案以外,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超過 104 年 12 月 11 日。
- 八、申請應備文件(1 式 3 份):(申請表件詳附件 2) (一)申請單位公文。 (二)申請表:應含申請單位名稱、立案證書日期文號、負責人職稱及姓 名、聯絡人、活動方案名稱及統一編號。 (三)計畫書:應含目的、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地點、參加對象 、內容、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 (四)經費概算表:應含內容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及 申請經費。申請單位以同一案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預定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本計畫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印信(或圖記)及負責人章 ,又所提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並簽章切結。 (六)其他視個別需要補充之文件: 1.申請「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需檢附課程表、講 師專業背景或提供人員學經歷供參。 2.申請「餐費」:需檢附送餐名冊(含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 住址、身分別、電話、用餐型態)。 3.申請「臨時酬勞費」:需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非自願性失業者請 檢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再)認定證明( 收執聯)影本。
- 九、審查作業(依本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 6 條、第 7 條施 行): (一)審查小組:由本局相關業務單位人員、本府各相關福利促進委員會 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其中本府各相關福利促進委員會代 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審查會議由本局指定科長以上 人員一人召集並為主席。 (二)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本局人民團體科負責審查,並加註意見 後提請審查小組複審。初審補助金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 不經複審,本局得依預算情形、計畫內容及申請單位以往申請相關 計畫辦理情形、核銷狀況等,審定補助金額。經初審核定補助金額 逾新臺幣 10 萬元者,應提請審查小組複審,複審以書面審查為原 則。
- 十、督導: (一)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計畫,應參與本局委託辦理「臺北市社區組織培 力方案」相關培訓活動。 (二)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 法」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依規定保管 10 年。 (三)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本局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助經費收支 帳目等相關資料。 (四)本局採不定期稽查,經查補助計畫未執行者或未依計畫執行,本年 度及下年度將不予補助或核撥經費。 (五)有關溫馨送餐方案之餐費、志工交通誤餐費及臨時酬勞費支付情形 ,本局將採不定期訪視及電話查訪,以落實稽查。 (六)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 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 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 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如申請單位有 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之情形,應報請本局知悉。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 行者,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備後據以執行,凡未經本局同意擅自 變更計畫者,或本局查核時發現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本 局得視情節輕重,扣除該補助款項 10 %至 100 %。 (八)受補助單位如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 助款,並停止其補助 1 至 3 年: 1.於受補助期間解散或所執行之相關業務被撤銷許可。 2.檢送之申請文件、辦理成果資料或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有偽造 、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事。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計畫內容無法履行。 4.拒絕接受本局考核或查核。
- 十一、核銷程序:(核銷表件詳附件 3)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結束 1 個月內,辦理報結核銷,未報結核 銷,應函知本局核銷進度落後之原因,使得辦理核銷,於 12 月 25 日前未完成核銷者,不予核撥該補助款項,下年度並不得申 請。另自籌款,請檢附自籌款憑證影本或支用證明文件(支用證 明為無法取得收據或發票者得使用)。 (二)補助經費達十萬元以上者,得於期中及方案結束後分次辦理核銷 。期中核銷亦須檢附執行概況表。 (三)辦理溫馨送餐方案者應分別於區公所限定時間內備齊每季相關執 行資料(排列順序如下項目並裝訂成冊)送區公所核銷,區公所 應於 4 月 15 日、7 月 15 日、10 月 15 日、次年 1 月 5 日前將核銷資料函報本局。 1.收到本局補助款項之領據。 2.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3.執行概況表。 4.原始支出憑證,分類黏貼於專用紙,排列順序如下: (1)講師鐘點費。 (2)餐費(請領清冊、用餐明細表)。 (3)志工交通誤餐費(請領清冊、簽到單)。 (4)臨時酬勞費(請領清冊、簽到單)。 (5)機車(腳踏車)維修、油資費用。 (6)雜支。 5.活動照片 6 張(足以顯示辦理情形、型式等)。 6.社會局核定函、表影本。 (四)前揭原始支出憑證請領清冊應由受領人確實簽名或蓋章,且請領 清冊應為實際接受服務者,覈實核銷、以免觸法。 (五)各核銷項目應檢附文件如下:(六)核銷單價達一萬元以上,請附 2 家以上不同廠商估價單。 (七)實際服務受益人數未達核定人數之 80 %時,應視情節扣補助款 5 %–10 %。 (八)本項經費由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核銷印刷品請註明「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並使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
核銷項目 檢附文件 講師鐘點費 講師費領據、學員簽到表、學員心得報告 、課程表及學員名冊等課程相關資料。 專家出席費 領據、專家學者指導紀錄表、參與者簽到 表。 課業輔導費 領據、簽到表、參與者簽到表。 志工交通誤餐費 志工請領清冊、簽到退表。 - 十二、相關申請及核銷文件請至本局網頁下載,點選左側「社區發展服務 」→再點選「社區互助方案」→再點選「104 年申請及核銷表件」 。 網址:http://www.bosa.taipei.gov.tw/
- 十三、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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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團字第10438897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